关键词
国际航空同乘旅客人身侵权与承运人责任研究
作者: 齐婵娟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华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事故  承运人责任  
描述: 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飞机作为出行工具,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同乘旅客之间发生的人身侵权事件变得更加普遍即是问题之一。而对于承运人是否应对国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同乘旅客之间的人身侵权事件承担责任、如承担则在何种情况下、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华沙公约体制和此后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此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对同乘旅客之间的人身侵权事件进行具体分析,看该侵权事件是否符合华沙公约体制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规定的“事故”标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结合华沙公约体制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认为“事故”是指不可预期的、不同寻常的、外在于乘客自身的事件。在同乘旅客之间的人身侵权事件构成“事故”时,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对遭受损害的乘客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应按照公约规定的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如归责原则、责任期间、赔偿范围、责任限额等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维护乘客的利益。本文同时也对华沙公约体制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下的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三章:第...
国际航空运输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 朱子勤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蒙特利尔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     华沙公约     统一实体法     冲突法     航空器    
描述: 本文在整体结构上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前言部分简明的介绍了航空运输方式出现后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引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法:冲突法调整方法和统一实体法调整方法,指出了研究国际航空运输法律适用问题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概论”,本章首先以航空器作为切入点,对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中所确立的航空器国籍与登记原则以及航空法的概念和渊源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国际航空运输关系中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出了解决国际航空运输关系法律冲突的两种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和统一实体法解决方法。文章认为,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统一实体法占有重要的地位,是解决国际航空运输纠纷的主要方法。由于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主要以双边体系为主,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建立全新的国际航空运输多边管理体系,本章最后总结了国际社会将航空运输纳入WTO所进行的尝试,明确指出,虽然建立航空运输多边化体系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但只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国际航空运输多边化的全新管理体系将在WTO框架内最终实现。 第二章和第三章对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调整进行研究。之所以将统一实体法调整放在冲突法调整的前面,主要...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 郑超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华沙体制   双梯度责任制   第五管辖权   登记地国法  
描述: 航空事业从其产生开始就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特征,航空领域的冲突法问题广泛、内容丰富。在航空运输的过程中,不仅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主权管辖、航空器国籍等公法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立法或者判例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赔偿数额及支付方式等私法方面的冲突问题,特别是国际民用航空侵权方面的法律冲突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而愈益突出。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如旅客与乘务人员或旅客间发生的殴打、侮辱、诽谤等。一般而言,对于这类的侵权行为,多数国家主张航空器的登记国法。二是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件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对于这一类侵权行为,一般是主张适用被碰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地法;如果碰撞双方皆有过错,也可适用法院地法;同一国家登记的航空器相撞,则可适用他们共同的登记国法。三是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国际民用航空侵权的法律冲突主要就在这一方面,亦即本文的主要研究所在。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侵权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和方法。首先从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该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入手,对这一特殊...
关于国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发展趋势的研究
作者: 霍俊青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旅客人身伤亡     承运人责任限额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描述: 在有着悠久历史的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限额是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诞生时间还不足百年的国际航空法在诸多方面借鉴了海商法的经验,也包括承运人责任限额这个重要元素。自从1929年《华沙公约》生效以来,责任限额这个字眼便开始在国际航空运输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这并非仅是对海商法的机械模仿,而有其产生的历史原因、经济原因、制度原因、内部原因、外部原因和根本原因。尤其是在《华沙公约》刚诞生的时代,飞行仍然是一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危险性以及毫无疑问的高昂成本的运输方式,责任限额的出现有着其必然性,《华沙公约》更为保护作为幼稚产业的航空承运人的利益而非旅客利益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自从《华沙公约》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私法的公约产生后的几十年来,关于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高低存废的争议便不曾平息过。包括《华沙公约》在内的华沙体制文件对责任限额的规定都在不断变化,这种复杂局面使得《华沙公约》在国际航空私法上的统一性不复存在。如今航空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本意识的日益增强、《华沙公约》的不断革新、各国家对责任限额制度的单边行动的突破、《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出台,都反映出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
论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之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 龚兰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损害赔偿制度   航空旅客运输     民事责任    
描述: 航空旅客承运人民事责任制度是航空法的基本内容之一,从近年来国内民航业对不断攀升的针对承运人的投诉率以及几个比较有影响案例来看,国内航空旅客承运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缺陷。笔者的论文为《试论航空旅客承运人之民事赔偿制度》,这一课题旨在解决:在航空旅客运输中,一旦发生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事件,其民事责任如何界定?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如何?具体到民航运输的实践中又表现为哪些形式?全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 航空旅客承运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鉴于航空旅客运输是基于运输合同的基础,本文认为航空旅客承运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和竞合责任的性质,本文分两小节进行分别论述。为了论证的需要,笔者还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加以具体的分析,这是航空旅客运输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第二章:航空旅客承运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国内航空旅客承运人的归责原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除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只要发生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责任。随着国际民航业的发展,归责原则也在发生变革,笔者着重论述了二梯度责任制度与推定过失责任原则。第三章:航空旅客承运人...
航空公司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研究:以美国和欧盟航空运输自由化为视角
作者: 姚昌金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航空  所有权  控制权  自由化  航空安全  保安  
描述: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特征,航空业在促进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挥了的重要作用。因“领空主权”缘由,航空业自诞生之日起一直采用严格的管理体制,各国之间通过双边谈判签署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相互交换航空权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航空运输也朝着越来越自由的方向发展。尽管如此,严格的双边体制仍是当前国际航空运输最重要的管理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共有约4000份双边航空运输协定。虽然双边模式具有灵活的特点,但大量协定的谈判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效率低下,特别是大部分协定中仍保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条款,阻碍各国航空公司之间像其他行业一样可以自由的进行跨国合并或并购,不符合国家、航空公司、消费者等相关群体的利益,与当前经济和航空运输发展的趋势也不一致。本文共分五章,约195,000字,综合运用比较的、逻辑的和实证的方法,对航空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第一章主要研究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所有权和控制权源于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本章第一节对传统意义上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概念及其产生、发展进行了介绍。第二节重点从宏观国际法层面介绍航空公司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概念。因当前业界对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尚无统一的定义,本节以列举方式详细介绍了当前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航空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欧盟,在国内法或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的规定,并根据我国的实践,尝试总结出关于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内涵;同时,本节还分析了所有权和控制权概念在传统公司和航空公司研究中的联系和区别。第三节作为本章的重点,详细研究了航空公司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公约领域,作为规范国际航空运输的1918年《巴黎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领域宪法性公约的1944年《芝加哥公约》均没有直接规定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条款,而是通过确认各缔约国对本国领空具有完全排他的主权,间接授权各国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等各种缘由采取不同的国际航空运输政策。与《芝加哥公约》同时制定的《国际航空过境协定》第一次在多边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航空公司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条款。在双边领域,1946年美英两国签署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即《百慕大协定Ⅰ》),开创了在双边协定中规定所有权限制条款,至今大多数双边航空协定中仍保留该条款。第二章以美国航空运输自由化政策为视角,研究美国关于航空公司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的法律和政策。美国在传统上就有限制外资进入其基础设施领域的习惯,如广播电信、电力、核能、船运等。本章第一节详细研究美国国内法关于航空公司外资限制的规定和历史,1926年《商业航空法》首次对航空公司提出国民需求,并对外资比例及美国国民的定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经过1938年和1958年两次修改,美国不断提高外资进入民航领域的门槛,至今仍使用1958年《联邦航空法》中关于航空公司所有权条款。第二节阐述美国航空运输政策中关于航空公司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问题。在国内层面,美国在1978年通过《航空业放松管制法》,取消了政府对运力、运价、班次的限制,航空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决定航线的经营,此举极大地提高了航空公司运营效率,在降低票价的同时提高了服务质量。尽管放松管制体制没有直接涉到航空公司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问题,但由放松管制开始的航空运输自由化氛围间接对美国航空公司外国所有权规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国际层面,作为国内放松管制的国际输出,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动签署自由化的航空运输协定,1992年与荷兰签署第一个“天空开放”协定,2007、2010年与欧盟签署第一和二阶段“天空开放”协定,截止2013年底,美国已与超过100个国家签署了内容类似的“天空开放”协定,取消了市场准入限制,有效促进了美国航空公司的运力输出,但毫无例外,这些“天空开放”协定中仍保留着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条款。第三节重点研究美国民航政府主管部门对于航空公司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的解释和裁定权。根据美国国会授权,美国民航委员会/交通部对于国内法中关于外国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有最终的解释和裁定权。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二次世界大战及东西方冷战的影响,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根据自身需要对航空公司外国所有权和控制权进行极其严格的限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20世纪90年代至今,受世界经济恶化及美国推行航空运输自由化政策的影响,美国开始在个案中灵活解释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问题,以满足本国航空公司对资金的需求。第四节主要研究美国运输部在推动修改国内法放松对航空公司外国所有权和控制权限制过程中所做的尝试。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运输部开始尝试推动修改国内法将外国所有权比例上线提高至49%,但因缺乏足够的支持而初尝失败;进入21世纪,受航空运输自由化影响,特别是美欧第一阶段“天空开放”协定的达成以美国承诺修改国内法提高航空公司外国资本比例为条件,美国运输部继续推动国会修改国内法中关于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规定,由于所涉问题极为复杂且影响巨大,至今仍无突破性进展。第五节主要研究了美国对航空公司外国所有权和控制权进行严格限制的最重要理由—国家安全。美国自20世纪50年代成立民用航空预备队,为战时运送军用物资提供补充,在多次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证民用航空预备队的可持续性,尽管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通过对外资进入实施严格审查,可以消除或缓解美国对国家安全的担忧,但美国仍坚持严格限制航空公司外国所有权。第三章以欧盟航空运输自由化为视角,深入研究欧盟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法律和政策的两面性,同时,本章还简单介绍了加拿大关于航空公司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的法律和政策,及当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例外规定。第一节是本章的重点,欧盟通过1987年到1992年间的三个阶段自由化方案,在欧洲建立了单一、自由的航空运输市场。欧盟以1958年《罗马公约》第四十三条“自由成立权”为依据,提出欧盟承运人概念,对欧盟境内航空公司取消了所有权和控制权限制,即凡在欧盟境内设立,并由欧盟或其成员国国民所有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的航空公司视为欧盟承运人。尽管如此,欧盟对外国可持有欧盟承运人资本的比例仍限制在49%以内。和美国相关法律相比,欧盟法律规定更加明确,更具有操作性,但两者具有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本国航空公司的竞争力,促进本国或地区经济或社会发展。第二节介绍了加拿大关于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规定。参考美国的做法,无论在国内立法和还是实践中,加拿大对航空公司外国所有权和控制权都采取非常严格的立场,基于类似原因,目前加拿大国内不同部门和利益相关人员对继续保留还是取消或放松对航空公司外国所有权限制充满争议。第三节介绍部分国家关于航空公司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的例外规定。在国际层面,有多国籍航空公司的出现;在国内层面,新加坡、新西兰、智利等国家放松甚至取消了外资的限制,以主要营业地条款取代实质所有权规定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第四章主要研究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存废之争议。尽管航空运输业具有很强的国际特征,航空公司可通过自身的航线网络将客货便捷地运送到世界每一个角落,但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问题长期存在,成为阻碍航空运输自由化实现的最后障碍。这必然有其深刻的背景。本章分为三节,分别从所有权规定存在的弊端,取消所有权存在的风险及利益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第一节分析航空公司所有权限制存在的弊端。本文认为,首先阻碍了资金在航空公司间的自由流动,导致严重缺乏资金的航空公司经营困难、丧失生存和发展机会;其次,国有或国家支持的航空公司容易形成垄断,扭曲了市场竞争,高昂的成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最后,航空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准入机会,受所有权限制,只能选择通过松散和不稳定联盟进行合作,破坏了航空运输市场的稳定性。第二节讨论取消所有权限制存在的风险。本文认为,首先是经济利益的风险,包括国内外航空公司不公平竞争,垄断形成、员工失业、航权流失等。其次是法律风险,发生侵权责任时,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发生刑事犯罪时,管辖权难以确定。此外作为航空运输最重要的保障航空安全,也容易因所有权的取消而造成监管主体不明。第三节探讨取消所有权限制的利益。本文认为,首先可以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其次,航空公司的合并或收购可以减少重叠的网络,削减经营成本,为旅客提供更低的票价和更好的服务;再次,航空公司可以通过跨国合并扩大了市场准入,相应的减少对松散和不稳定的联盟的参与,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最后,航空业可以像其他行业一样,具有外国成立权,实现真正的自由化和国际化。第五章主要研究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自由化实现路径和方法。航空运输自由化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统一认可,取消所有权和控制权限制是实现完全自由化的关键。本章共分三节,研究了航空运输自由化实现的路径和方法,主要从取消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前提条件,航空运输自由化实现的步骤,以及部分国际组织在促进航空运输自由化过程中的作用等方面展开。第一节讨论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自由化的前提条件。本文认为,实现航权自由化可避免其流失的风险,航空安全和保安标准一致可明确航空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协调竞争法的一致性是航空公司开展跨国合并或收购的基础;其次,由于美国和欧盟主导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的进程和速度,美欧航空公司所有权自由化也是实现传统标准自由化的关键。上述仅为实现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自由化部分最重要的前提条件,除航空安全和保安因仅涉及技术问题较容易达成一致外,航权的自由化、竞争法的一致性、美国和欧盟立法和政策的转变等问题因涉及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短期内难以实现。第二节讨论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自由化的步骤。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自由化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统一区域内具有共同利益的国家签署自由化的区域协定,实现本地区内的航空市场准入的自由化、取消投资限制,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欧盟境内航空运输市场的自由化。2002年美国主导签署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多边航空运输协定拥有更广泛区域内的成员,代表了航空运输自由化往前更进一步。多边方式是最高效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模式,代表航空运输自由化的实现。当越来越多的区域、多边航空运输协定通过协调达成一致,最终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多边航空协定实现自由化成为可能。第三节讨论国际组织在推动航空运输自由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济和社会发展组织在航空货运自由化方面提出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可操作的建议。世界贸易组织正在积极磋商扩大服务和贸易协定适用范围,将整个航空服务业纳入其中。国际民航组织在航空运输自由化的进程中起主导,通过大会、国际航空运输会议等各种重大会议,提出许多可行性建议,并且部分已得到实施。此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作为在各种层次的会议上也呼吁各国取消航空公司所有权限制,推动航空运输自由化。第六章为结论。本章分为四节,总结当前国际航空运输的自由化发展趋势,并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对我国在参与航空运输自由化过程中应采取的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政策提出建议。第一节论述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浪潮中,在欧美“天空开放”政策引领下,自由化已成为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趋势。第二节研究中国民航与航空运输自由。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轮改革,我们民航业已基本形成政企分开的格局,航空公司竞争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在“积极、渐进、有序、有保障”的国际航空运输政策指导下,我国民航正积极参加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过程。第三节论证所有权和控制权限制已成为实现航空运输自由化的最后障碍,该限制性规定的放松或取消应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是一个渐进的进程。第四节对我国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中关于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法律和政策利弊进行分析,并从多边、区域、双边、国内四个角度,对我国未来的法律和政策制定提出建议。
国际航空减排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孟蕾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国际航空减排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非歧视原则  单边措施  
描述: 全球变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种不可忽视现象,而该现象的产生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有着密切的关联。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排放一部分源自于国际航空飞行。为了遏制全球变暖的趋势,国际社会已经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相关文件对该问题进行规制,该公约的最终目的在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由于航空排放具有移动性、全球性、行业性的特点,因此航空排放的国际法律规制主要依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进行,因此造成了国际航空减排问题治理上的双轨制问题。而双轨制导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选择国际航空减排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虽然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内并没有关于国际航空减排问题的具体性规定,但是该问题仍是公约框架内的规制事项,理论上而言,该问题的解决仍然要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但是,随着环境保护问题的发展以及航空减排问题的特殊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已经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质疑,因此与之相对应的“非歧视性原则”的倡导进一步撼动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合理性。而且,由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成员国在国际航空减排的原则适用问题上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使得国际民用航空的减排工作进展非常缓慢。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采取单边措施减少国际航空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国内航空托运行李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
作者: 高芸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国内航空  托运行李  承运人  责任  
描述: 近年来,国内航空托运行李运输的问题日益引起消费者和媒体的关注,解决航空托运行李运输的纠纷关键在于明确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本文主要围绕国内航空托运行李运输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承运人责任制度为主线,采用了文本研究与对比研究、实证研究与制度研究、系统分析与价值评价等方法,通过对《合同法》、《侵权法》等基本法和《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特别法进行梳理,分析国内航空托运行李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旨在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依据,提高承运人依法处理托运行李纠纷的可操作性。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三章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第一章分析国内航空托运行李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体系的具体构成,包括法律体系、责任原则、责任构成和赔偿四部分。第一部分针对国内航空法中与托运行李运输承运人责任有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并且明确国内航空运输中对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第二部分进一步介绍了托运行李运输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托运行李毁损和延误两种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原则以及免责事由;第三部分着重分析托运行李运输的承运人责任的性质以及承运人责任构成的立法现状;第四部分明晰了托运行李毁损和托运行李延误的赔偿标准,我国目前对于托运行李运输的责任限额和突破责任限额例外的规定,并指出其存在的弊端。第二章主要指明了国内航空运输中托运行李承运人责任体系现存的问题,并且借鉴国外先进的托运行李纠纷处理经验。第一部分是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政策方面存在不足进行的一个系统化梳理;第二部分则主要针对国际公约和航空业发达国家的国内法中涉及托运行李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航空业发达国家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典型代表。第三章着重对完善我国国内航空托运行李运输的承运人责任进行思考。针对现存的问题,在借鉴适合中国航空业发展阶段的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制定出我国国内航空托运行李运输承运人责任体系的立法改进建议。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层面完善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托运行李承运人责任制度,从明晰托运行李的法律界定、明确承运人责任的性质、填补托运行李延误承运人责任的空白和保障旅客知情权等方面着手,构建更加完善的国内航空托运行李承运人责任制度。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作者: 石文琳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国际快递承运人  华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民用航空法  
描述: 本文主要通过对《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解读,分析国际航空货运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演变。并结合实践,试图将国际快递承运人纳入《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范围。 br 第一章主要是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了什么是公约规定的国际性以及运输的概念,对货物和行李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并结合实际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进行了分类。 br 第二章主要是梳理了《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国际航空货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从公约的适用范围、责任期间、责任范围、归责原则以及责任限额等方面对国际航空货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做了详细地阐述。其中在公约的适用范围部分重点讨论了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和免费运输;在责任期间部分讨论了《华沙公约》的二元判断标准和《蒙特利尔公约》的单一判断标准;在责任范围部分着重讨论了损坏、毁灭和遗失的区别以及延误责任;在归责原则部分讨论了公约中的推定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的转变以及承运人的抗辩事由;责任限额部分则讨论了公约中的责任限额以及责任限额例外的规定。 br 第三章是本文的创新之处,试图将国际快递承运人责任纳入《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范围。首先分析了国际快递承运人的概念;其次从概念和快递单性质入手,探讨了将国际快递承运人责任制度纳入公约的可行性;最后结合《蒙特利尔公约》的具体规定阐述了国际快递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具体问题,包括归责原则与抗辩事由、责任期间和责任限额以及例外。 br 第四章通过与《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进行比较,阐述了我国的货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指出了我国《民用航空法》中的不足,包括抗辩事由过于严格、责任限制例外适用范围太广以及货物运输凭证的规定不符合实践要求,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br 总之,本文的写作意图在于不断地完善我国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我国国际航空运输的蓬勃发展。
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责任制度研究
作者: 宋文欣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严格责任  航空侵权  罗马公约  一般风险公约  机场噪音  
描述: 《罗马公约》及其现代化成果调整的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责任制度是航空法规制的两大体系之一,另一体系是规定航空旅客、行李和货物责任的华沙公约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制度是航空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本文从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分析及归责原则入手,结合《罗马公约》及其现代化成果《一般风险公约》和《非法干扰赔偿公约》中的具体规则,深入分析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制度,并旨在解决实际问题。 br 本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论述了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责任制度的概况,对航空器,第三人,该损害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进行了细致的探讨,为以下几章的写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起点;第二章对《罗马公约》的相关责任制度进行了探讨和评价,并重点关注了其责任制度的规定和评析;第三章对《罗马公约》的现代化成果进行了探讨,从《罗马公约》的现代化的必要性和背景的介绍开始,重点探讨了《一般风险公约》的责任制度和《非法干扰赔偿公约》的责任制度,并以责任制度的论述为中心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描写和阐述,同时,本章关注了自《罗马公约》以来广受争议的机场噪音问题,从噪音污染现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做法和各国措施几个方面论证了噪音污染应纳入责任制度国际立法体系的原因;第四章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结合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案和包头空难对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责任制度进行了介绍分析。同时分析了我国加入新公约的利弊方面,得出我国目前不适宜加入公约的结论,最后结合新公约对我国航空法的立法启迪进行分析,得出本文写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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