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责任制度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6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宋文欣 

【关键词】 严格责任 航空侵权 罗马公约 一般风险公约 机场噪音

【摘要】《罗马公约》及其现代化成果调整的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责任制度是航空法规制的两大体系之一,另一体系是规定航空旅客、行李和货物责任的华沙公约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制度是航空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本文从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分析及归责原则入手,结合《罗马公约》及其现代化成果《一般风险公约》和《非法干扰赔偿公约》中的具体规则,深入分析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制度,并旨在解决实际问题。 br 本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论述了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责任制度的概况,对航空器,第三人,该损害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进行了细致的探讨,为以下几章的写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起点;第二章对《罗马公约》的相关责任制度进行了探讨和评价,并重点关注了其责任制度的规定和评析;第三章对《罗马公约》的现代化成果进行了探讨,从《罗马公约》的现代化的必要性和背景的介绍开始,重点探讨了《一般风险公约》的责任制度和《非法干扰赔偿公约》的责任制度,并以责任制度的论述为中心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描写和阐述,同时,本章关注了自《罗马公约》以来广受争议的机场噪音问题,从噪音污染现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做法和各国措施几个方面论证了噪音污染应纳入责任制度国际立法体系的原因;第四章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结合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案和包头空难对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责任制度进行了介绍分析。同时分析了我国加入新公约的利弊方面,得出我国目前不适宜加入公约的结论,最后结合新公约对我国航空法的立法启迪进行分析,得出本文写作的现实意义。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宣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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