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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 张同同   来源: 中国民航大学 年份: 2017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航空承运人   黑名单   权益保障   航空旅客  
描述: 鉴于实践中破坏航空运输秩序,危害航空运输安全行为频发的现状,我国目前正积极将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纳入到民航法治建设进程中,作为航空运输纠纷的预防机制之一。然而,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与我国现有合同法中公共运输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相关规定对立,也是对旅客乘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一种限制,从而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为保证航空安全与公共航空运输资源的充分利用,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的设置确属必要。航空旅客黑名单关乎旅客利益,航空承运人在设置时应当考虑旅客所进行的不当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再现性概率,并遵循公示、警示、通知和备案程序。对于被列入航空黑名单的旅客,航空承运人不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而是享有缔约自由,在其选择运输黑名单旅客时,其对于黑名单旅客承担与普通旅客相同的责任,因黑名单旅客造成第三人损害时,航空承运人应认定为具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此外,为保障航空旅客的权益,应当设置航空旅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黑名单旅客的信息保护机制以及救济机制。
《民航法》中旅客权益保护的几个重要问题
作者: 张军   来源: 广西社会科学 年份: 2018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民航法》   航空承运人   权益保护   航空旅客  
描述: 航空旅客权益保护问题是关涉民航客运业健康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作为民航业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理应是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基本法。但鉴于当时的航空运输环境,《民航法》对旅客权益保护关注度不够,远不能适应现代航空旅客运输需求。时值《民航法》修订之际,笔者对完善我国《民航法》中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以下一些思考:在旅客权益保护理念方面,应秉承"以旅客为本"理念;在旅客权益保护框架构建方面,应新增"航空旅客权益保护"专章;在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完善方面,承运人应实行无限额严格责任制,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伤害赔偿。
航空承运人超售的违约责任
作者: 杨郁粲   来源: 中国民航大学 年份: 2019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机票超售   违约责任   航空承运人   航空运输合同  
描述: 航空承运人超售的违约责任
航空承运人拒载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余杰   来源: 上海师范大学 年份: 2017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强制缔约   航空承运人   拒载   精神损害赔偿   潜在威胁  
描述: 航空运输产业的大众化发展,虽使得公民旅行成本降低,但服务质量也在下降。拥挤的客舱环境以及降低的服务质量导致航班上不轨旅客事件不断增加。航空承运人出于自身经营以及航行安全的考虑,拒绝运输有不轨行为的旅客,这就是所谓的航空承运人拒载。公共运输企业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其缔结合同的自由以及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受到我国《合同法》的限制。关于航空承运人是否为公共运输承运人的讨论一直存在,不管是基于航空承运人接受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订票承担运输义务的性质考虑,还是我国《民用航空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航空承运人的公共运输承运人地位毋庸置疑。因此航空承运人须承担《合同法》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航空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提出的“通常、合理”的要约请求。但另一方面,当承运人拥有正当事由时又可以豁免该强制义务,此时拒载便发生了。承运人之所以享有这种拒载权利,一方面是基于保护航空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与公民出行权,人格权,及消费者选择权冲突下的合理选择。因为航空运输的特殊性,航空运输对于安全的有着更高的要求。理由是机上不轨旅客的行为对机组人员、其他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或飞行安全造成威胁时,机舱的狭小环境不能提供给受侵害者足够的躲避空间,而机上人员也难以得到外界力量的支援,飞机一旦失控付出的就是机毁人亡的惨痛代价。故而航空运输对安全的特殊要求一直是航空承运人行使拒载权的一个有力支撑。但是安全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实践中这种权利极易被航空承运人滥用。在各种滥用现象的背后,反映出承运人拒载问题缺乏直接的授权性规范,同时民航总局发布的规则效力较低,不利于实际纠纷的解决。此外,“潜在威胁”标准模糊,也给承运人行使拒载权制造了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对于航空承运人违反强制缔约随意拒载旅客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在司法实践中较难胜诉,对承运人不当拒载行为是否应该设定行政处罚来进行规制也是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法律效力的等级直接影响着法律实际问题解决的效果,这个道理我们不言而明,但是航空领域在承运关系上一直都主要有部委规章规制,这就导致了实际纠纷发生时其对法院的约束是相当有限的,法官在有选择的前提下并不会直接援引审判,只是参照进行,因而提高立法位阶显得尤其重要。民用航空立法需要对承运人拒载权的行使主体,原则,条件及程序进行系统的规定,特别是要尽可能的限定潜在威胁人员的边界,完善该类人员的评估程序,给承运人设定相应的附随义务,以保证承运人是在有充分证据且旅客已经用尽所有方式救济权利的基础上慎重的做出拒绝订约的决定。当然,当承运人不当拒载给旅客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性质也应明确,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更符合实际。也应允许旅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一种对旅客个人权益及航空企业利益的平衡。比起欧美对对航空不当拒载行为的行政处罚重视程度,我国与之大有差距,对此可以进行一定的借鉴。此外,建立一个能动的,有序的而又十分扎实的社会应急救助机制体系对于减少因不当拒载引起的纠纷是极为有利的,航空承运人基于自身优势应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
浅析国际航空运输第五管辖权
作者: 宋刚   耿绍杰   来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份: 2020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国际航空运输   旅客权益保护   航空承运人   第五管辖权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描述: 第五管辖权条款是确定国际航空运输案件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所规定的第五管辖权条款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五管辖权条款的前身。在第五管辖权条款的制定及其以后的适用过程中都遇到了较大的分歧,通过逻辑分析以及举例分析的方法从旅客利益与承运人利益平衡、第五管辖权存在的必要性等角度出发,结合利弊两方面综合评价第五管辖权,得出各方对第五管辖权的质疑与批评是值得商榷的结论。为确定第五管辖权条款所指向的具体法院,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第五管辖权应当适用“地指具体地”理论。同时,因中国相关法律对旅客权益保护不全面,第五管辖权条款是值得中国法律所借鉴的,但是需要进行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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