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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空代码共享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作者: 周正   来源: 中山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航空代码共享   实际承运人   缔约承运人  
描述: 随着我国加入WTO,适度开放天空已成为趋势,我国航空公司与国外航空公司进行代码共享的活动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对航空代码共享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以法律的视角来分析代码共享概念和特征,以前有关代码共享的论述,多从经济学或管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代码共享的法律特征,运用法律的主体、委托、连带责任等概念对代码共享的特征进行了分析。本文探讨了在代码共享关系中,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相对缔约承运人与旅客或货主签航空运输合同而言,实际承运人是第三人,在代码共享关系中,实际承运人是仅仅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还是也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中我们明白,代码共享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第三人也成为合同当事人,以使在代码共享中让实际承运人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本文探讨了代码共享对我国航空业的影响。代码共享是两家或两家以上航空公司之间的一种竞争性合作,是介于直接合并和传统的联运协议之间的企业联合运作方式,因此,它涉及到实行代码共享航空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不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企业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市场准入、业务整合等,可能引起横向和纵向的竞争问题。本文中借鉴美国的经验探讨了不正当航空竞争的标准,并分析了代码共享对我国航空企业竞争可能产生的问题,认为代码共享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竞争,激发国内航空企业的活力,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国外的航空巨头利用其资金、航线的优势,在局部的航线上取得垄断地位,对此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本文探讨了与代码共享有关的航权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现行的代码共享的准入和批准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的航空业产生什么影响?二是WTO多边贸易体系对现行的代码共享的准入和批准的法律制度产生什么影响?认为我国对代码共享的有关法律制度具有滞后性、零散性,可操作性不强,也认为需要以站在全球航空自由化进程、以WTO的有关制度要求来看待代码共享问题,要采取适度开放的政策。本文讨论了代码共享适用不同国际公约的法律后果。《华沙公约》是1929年在华沙签订,1933年生效。《蒙特利尔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正式生效。我国已于1999年签署了《华沙公约》,但尚未批准《蒙特利尔公约》。本文分析了两个公约在管辖权问题、责任承担问题及我国民航法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问题的差别,认为要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我国民航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有适当的机会才能加入。针对上述问题了提出民航主管部门要转变管理部门职能,改革管理体制,民航运输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重组。 本文是对我国航空公司代码共享的实践一个较为系统的总结,理论上对代码共享的法律性质、法律特征和法律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结合实际对代码共享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选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原创性,但由于资料和能力的不足,在写作中也有不少疑问没有解开。
论航空运输中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作者: 徐涛   来源: 法制博览 年份: 2019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航空运输   实际承运人   缔约承运人  
描述: 在航空运输活动中,往往会提及"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在1929年制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中限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并未对此问题加以界定。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航空业发展迅猛及战后经济的复兴,"包租飞机"现象在许多国家越来越常见,而且在美欧等国的航空公司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合作形式即代码共享,这使得在实际运输活动中签订合同的承运人与实际承担运输活动的承运人并不是同一主体。对于旅客或托运人来说,在航空运输活动中一旦发生事故,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归责原则等都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欧盟261/2004条例下航空承运人“特殊情形”抗辩规则问题研究
作者: 沈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 2019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不可抗力   特殊情形   免责  
描述: 欧盟261/2004条例下航空承运人“特殊情形”抗辩规则问题研究
论航空货物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作者: 肖海波   来源: 湖南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缔约承运人     违约责任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免责   实际承运人    
描述: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采取分离的书面形式,航空货运单是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并不是合同本身。承运人一般必须拥有航空器,缔约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拥有航空器。缔约承运人主要义务为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实际承运人的义务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来确定;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随业务的变化而变化。正确认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确定其责任的前提。承运人违约构成的基本要件包括:合同有效成立、承运人在客观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承运人无正当事由、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承运人违约的具体情形是指承运人履行合同中存在安全瑕疵、延误瑕疵、不合理运输、通知瑕疵、单据瑕疵等。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推定过错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转变,《华沙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和所有因延误引起的损失,适用推定过错原则;自《蒙特利尔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缔约国间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及我国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发生货物损失,适用严格责任。准确适用准据法,确定正确的归责原则,是裁决案件纠纷的基础。承运人违约责任范围是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产生的损失和延误引起的货物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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