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空货物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6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肖海波 

【关键词】 缔约承运人 ,违约责任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免责,实际承运人

【摘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采取分离的书面形式,航空货运单是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并不是合同本身。承运人一般必须拥有航空器,缔约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拥有航空器。缔约承运人主要义务为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实际承运人的义务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来确定;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随业务的变化而变化。正确认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确定其责任的前提。承运人违约构成的基本要件包括:合同有效成立、承运人在客观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承运人无正当事由、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承运人违约的具体情形是指承运人履行合同中存在安全瑕疵、延误瑕疵、不合理运输、通知瑕疵、单据瑕疵等。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推定过错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转变,《华沙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和所有因延误引起的损失,适用推定过错原则;自《蒙特利尔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缔约国间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及我国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发生货物损失,适用严格责任。准确适用准据法,确定正确的归责原则,是裁决案件纠纷的基础。承运人违约责任范围是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产生的损失和延误引起的货物损...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肖海军, 肖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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