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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全力以赴确保夏季民航运行安全
作者: 李烨   来源: 中国民航报 年份: 2017 文献类型 : 报纸 关键词: 资质管理   运行安全   强对流天气   专业技术人员   航班延误   管控力   危险接近   重点单位   运行单位   岗位人员  
描述: 今年上半年,民航运输飞行达509.3万小时,同比增长11.3%。特别是自第二季度以来,安全运行保障压力持续加大。6月、7月、8月是民航暑运高峰,也是雷雨等复杂天气的高发期,给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保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落实民航局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
全文:今年上半年,民航运输飞行达509.3万小时,同比增长11.3%。特别是自第二季度以来,安全运行保障压力持续加大。6月、7月、8月是民航暑运高峰,也是雷雨等复杂天气的高发期,给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保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落实民航局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
民航“十三五”立法规划部分实施情况中期考察与反思
作者: 李烨   栾爽   来源: 民航学报 年份: 2021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十三五”期间   中期评估   偏差防治   民航立法规划  
描述: 立法规划是我国具有立法权限的主体对立法及其进程进行系统安排与设计,同时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活动。民航"十三五"立法规划在不断向前推进的同时,也需要适时回头看,进行中期评估与反思。飞行标准司与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作为民航局重要的内设司局,其实施情况具有代表性,其规划的预期与实践之间存在偏差,是由于政策文件的导向、上位法的影响、客观实践的需要与工作量预计不足多种原因造成的。针对偏差成因,合理有效地进行偏差治理与预防工作,为民航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民航“十三五”立法规划部分实施情况中期考察与反思
作者: 李烨   栾爽   来源: 民航学报 年份: 2021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十三五”期间   中期评估   偏差防治   民航立法规划  
描述: 立法规划是我国具有立法权限的主体对立法及其进程进行系统安排与设计,同时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活动。民航"十三五"立法规划在不断向前推进的同时,也需要适时回头看,进行中期评估与反思。飞行标准司与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作为民航局重要的内设司局,其实施情况具有代表性,其规划的预期与实践之间存在偏差,是由于政策文件的导向、上位法的影响、客观实践的需要与工作量预计不足多种原因造成的。针对偏差成因,合理有效地进行偏差治理与预防工作,为民航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下飞行员劳动主体规制探究
作者: 李烨   贺富永   来源: 山东工会论坛 年份: 2021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飞行员   劳动主体   特殊规制   分层保护  
描述: 我国劳动立法理念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为主导,对所有劳动者都加以同等保护,但劳动者内部已经产生分化,强势劳动者、普通劳动者与弱势劳动者在地位上存在较大差异,在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下,倾斜保护的方式与力度要因劳动主体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别。飞行员具有培养周期长费用高、劳动力紧缺、工作的高度危险性与具有独立的技术档案四个方面的特点,应当以制定专门的管理条例为基础,从适当延长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与服务期、定期公布违约金标准、加强劳动保护与建立统一的飞行员技术档案移交机制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调整与规制。
我国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构建
作者: 李烨   贺富永   来源: 南海法学 年份: 2020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民用航空器   留置权   民用航空法   权利构建  
描述: 我国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构建
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下飞行员劳动主体规制探究
作者: 李烨   贺富永   来源: 山东工会论坛 年份: 2020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飞行员   劳动主体   特殊规制   分层保护  
描述: 我国劳动立法理念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为主导,对所有劳动者都加以同等保护,但劳动者内部已经产生分化,强势劳动者、普通劳动者与弱势劳动者在地位上存在较大差异,在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下,倾斜保护的方式与力度要因劳动主体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别。飞行员具有培养周期长费用高、劳动力紧缺、工作的高度危险性与具有独立的技术档案四个方面的特点,应当以制定专门的管理条例为基础,从适当延长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与服务期、定期公布违约金标准、加强劳动保护与建立统一的飞行员技术档案移交机制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调整与规制。
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基础、构造与实现
作者: 李烨   胡晓红   来源: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份: 2023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规范构造   权利实现   民用航空器留置权   特别民事留置权   民用航空法  
描述: 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作为航空器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航立法却对其采取回避态度。从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存在基础来看,该项权利法律确认与规范构造的理由,包括外部国际条约的履约义务、内部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以及实践需求的规制回应。从规范构造的视角而言,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应当定性为特别民事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民用航空器行使留置权,留置标的物可以为非债务人所有,但需要与债权存在相当的牵连关系。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将所有权人纳入程序当中,确保其知情权、处分权、代位清偿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需要化解多项航空器权利的冲突,确立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实现顺位,从而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相关权利人提供全面与完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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