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空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其归责原则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15

【类型】期刊

【作者】郝秀辉 王锡柱 

【刊名】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关键词】 航空产品 设计者 制造者 销售者 维修者 归责原则

【摘要】航空产品的设计者、航空器的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在不同环节以不同方式促成了航空器使用风险的传播与扩散,可能因各自附加到航空器上的瑕疵对其造成的航空事故承担产品责任,从而成为航空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各类主体对于航空器缺陷的控制程度不同且在航空产业链中收益有别,根据国际司法实践、风险均衡及可期待性原则,各主体的归责原则应有所差别。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航空产品设计者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航空器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维修者应区别其对航空产品的一般性维修和改进性维修分别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年份】2016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期号】第1期

【页码】121-128

【全文挂接】全文挂接

3 0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