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研究
作者: 邓川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航空   旅客运输   研究   合同  
描述: 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运输服务的交换是其经济内容,而航空运输合同则是其必然要采取的法律形式。民用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法所调整的对象之一,同时基于此类合同而在航空承运人与旅客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也是民法、合同法的一个调整对象。由于调整对象的特点,本文主要对国内民用航空定期航班的旅客运输合同进行研究。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非常重要,但是它的概念,特点却不十分明确。在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对合同定义的学说后,本文提出了该类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与民用航空承运人达成并确立的,关于双方分别享有的运输权利和各自应承担的运输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就运输地点、运输时间、运输价格等运输内容达成的合意。根据此协议,民航承运人应利用航空器将旅客按时、安全地从起运点运送到约定地点,而旅客则应支付规定的票款。该类合同的特点主要有: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运送旅客的运输服务行为,该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的特点,合同格式具有标准性,合同属于记名合同和诺成性合同,合同的内容受到航空运输安全要求的限制更为严格以及合同应按一定的形式完成等等。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旅客与航空承运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的订立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应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完成。由于民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都是从事公共运输的公用企业,所以航空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体现在其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该类合同的订立方式可根据不同的操作特点进行分类,而划分为传统和电子方式。在不同的方式中,其合同订立中的要约和承诺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在合同订立中航空公司的设立及其相应价目表、时刻表的公布等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要约邀请。同时本文认为合同的定座属于预约行为,《旅客定座单》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合同文本的效力。 在合同成立问题上,经对不同的合同订立方式的特点进行分析后,本文大胆提出: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不应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以客票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因为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为标志,在此观点下,本文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地点在不同的订约方式下的具体特点进行了分析。同时本文对客票进行了分析,一本旅客客票及行李票通常包括:财务结算联、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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