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事故"是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两公约均未给出明确定义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为"事故"解释提供了重要参考。长期以来,缔约各国通常遵循1985年美国法院在"法国航空公司诉萨克斯案"中提出的"事故"认定标准,但欧盟法院在2019年"GN v. ZU案"中提出了认定"事故"的新标准,将其定义为"不可预见的、有害且无意识的事件",进而引发讨论。虽然欧盟法院重申了其消费者保护立场,但其对"事故"的定义似不符合条约体系解释的要求,无助于欧洲内部法律规则的统一,亦无助于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国际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