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航局修订《中国民用航空ADS-B实施规划》
作者: 暂无 来源: 中国民用航空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民用航空  民航局  规划  修订  中国  工程建设项目  ADS  项目实施  
描述: 近期,民航局对2012年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ADS—B实施规划》进行了修订与调整。根据修订后的《实施规划》,ADS—B的具体实施阶段将根据全国ADS—B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批复与实施进展情况调整,使之能
《安全生产法》修订对民航安保立法的启示
作者: 王若源   来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份: 2017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安全生产监管   安保方案   《安全生产法》   民航安全保卫   立法协调   事后监管  
描述: 、标准领域的不统一甚至冲突,给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安全生产法》修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规章为统一有关立法、执法提供了基础,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国适航规定轻型水陆两栖飞机部分的修订建议
作者: 董一巍   吕玥萱   殷春平   来源: 航空工程进展 年份: 2021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轻型水陆两栖飞机   通用航空   适航规定  
描述: 规章的不足。根据轻型水陆两栖飞机的实际结构特点和任务模式,提出我国现有适航规定在水陆两栖飞机方面的适航要求在起飞特性、结构安全、密封和腐蚀防护以及驾驶舱系统集成等方面的增补建议,可为我国相关适航规章条款的增补修订提供一定的参考。
民航高职专业最新目录修订对民航高职教育的影响与建议研究
作者: 郝文杰   来源: 民航管理 年份: 2021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民用航空   高职院校   专业人才培养   影响与建议   高职教育   民航行业   专业目录  
描述: 民航业作为融合运输、仓储、配送、货代、流通、金融和信息服务等行业的复合型交通运输服务产业,吸纳就业人员多。民航行业特色专业人才一直被视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紧缺人才之一。民航业的快速发展,使民航职业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现今民航局直属本科与成人大专、高职院校达到五所,职教体系齐全,每年为民航培养超过两万名业务与技术骨干,为民航的腾飞储备了大量技术技能型人才。
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国家标准修订内容解析
作者: 董芳   来源: 石化技术 年份: 2020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   国家标准   解析  
描述: 对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最新国家标准GB1787-2018中的变化情况做了详细的说明,与上一版本的国家标准做了对比,对航空汽油评定从旧方法过渡到新方法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民航局修订《运输航空公司和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作者: 暂无 来源: 民航管理 年份: 2020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民航局   疫情防控   技术指南   《运输航空公司和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描述: 近日,民航局修订了《运输航空公司和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旨在进一步指导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精准防控、精细施策"要求,修订
民航局修订《运输航空公司和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作者: 暂无 来源: 民航管理 年份: 2020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民航局   疫情防控   技术指南   《运输航空公司和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描述: 近日,民航局修订了《运输航空公司和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旨在进一步指导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精准防控、精细施策"要求,修订
对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若干修改意见——以国际民用航空安保条约为视角
作者: 张卫华   来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份: 2017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非法干扰行为   《东京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安保条约   《芝加哥公约》   《海牙公约》   民用航空法   《蒙特利尔公约》  
描述: 围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从国际民用航空安保条约的角度出发,在深入分析国际条约对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干扰行为的列举清单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建议中国的新民航法应当在不同
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特别立法建议——兼论《民用航空法》修订与《民法典》实施的协同
作者: 孔得建   来源: 青海社会科学 年份: 2022 文献类型 : 期刊 关键词: 特别立法   民法典   民用航空器留置权   飞机租赁   一般留置权  
描述: 一般留置权制度无法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营实践的特殊需求,需要通过特别立法构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法律制度,与《民法典》的一般留置权规定相互呼应。债权人可以对基于任何法律关系合法占有的他人民用航空器行使留置权,包括非债务人所有的民用航空器和正在建造的民用航空器,但应当与债权存在相当的牵连关系。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必须与飞机租赁制度有效衔接,切实保障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与优先权之间的优先顺位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行使不得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和正常的运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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