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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我国[航空器维修厂所设立检定规则]之研析
作者: 胡胜中   来源: 国立成功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民航法规  航空器维修厂所法规  航空器维修厂  
描述: 航空器的失事常造成生命與財產的重大損失,亦嚴重損及國家形象,故世界各國均十分重視飛航安全。航空器維修是維繫飛安的基本條件,在廣體商用客機的問世後,航空器之承載量與飛航自動化趨高,航空器維修的複雜與困難度亦隨之提高;我國近年來失事事件頻傳,CI611飛航事故調查事實資料顯示該事故為空中解體,航空器維修問題再一次受到重視,民航主管機關監督與管理民用航空器之維修作業所必須具備的法源,亦應再次檢討以提高管理效能。本論文參考比較ICAO Annex 6, 8.7、FAR part 145、JAR-145、CCAR-145AA與我國【航空器維修廠所設立檢定規則】進行比對分析。分析結果顯示新版的part 145在結構上最為完整,其內容詳細規範各類維修人員的資格與權力,以及維修廠的運作規則;JAR-145在品質系統上規定獨立的稽核單位與回報系統,法規僅在合格人員資格把關,且因為涉及歐盟各國主權,故法規內容具備較大的彈性。CCAR-145AA有明確的章節劃分,條文內容簡單扼要,特別強調維修廠手冊之規範。我國【航空器維修廠所設立檢定規則】編排結構較不明確,有重整的必要,其中對於管理人員與簽放人員的資格與責任、各類人員訓練之內容、各類紀錄的內容與維修廠手冊等相關規定仍有加強之空間,以提高法規之明確性。本論文比較分析後,建立合理的維修廠法規結構共六部分,並提出法規結構上與內容上的建議事項如下:一、採取國際上相同的編排方式,建立多層次的法條結構;二、增加法規與法條的相互索引;三、增強民航通告之內容以補強法規之解釋;四、增加維修廠負責人的規定,加強管理人員之權力與責任;五、取消維修廠所維修員規定,但需加強督導維修廠訓練計劃與訓練紀錄;六、強調簽放人員的規定,須取得民航局證書並經合格維修廠授權放行航空器;七、強調維修廠手冊的規定,不是包含於檢驗手冊中;八、加強維修人員之訓練計劃與訓練紀錄的規定;以期消弭目前【航空器維修廠所設立檢定規則】較不明確與混淆的部分,提高管理效率,同時和國際維修相關法規接軌及符合我國國情,使我國維修相關法規更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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