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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与政府规制改革——以民用航空业为例的思考
作者: 毛兴纲   来源: 吉林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描述: 我国相当多的产业长期以来受到政府严格的规制,随着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和完善,行业不断发展,这种规制体制是否应该进行改革及应该如何改革,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探讨。特别是由于20世纪60—70年代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掀起的规制放松浪潮的影响,放松产业规制的呼声在国内也越来越高。本文以国内外民航业的发展及其规制政策的沿革为例,揭示了政府规制与行业发展的关系,阐明了政府规制改革应遵循的规律和依据。 本文除前言以外共分五个部分: 一、民用航空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及政府规制 民航业自产生以来一直是政府规制的首选对象,虽然政府规制时紧时松,却从没有停止过。这是由民航业本身所固有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的。民航业的技术经济特征主要包括: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投资大、回收期长、收益率低;市场进入壁垒高,沉淀成本大;具有垄断性;航空产品同质性,且具有极低的边际成本;很强的正外部性。由此可以得出政府对民航业进行规制的经济学依据,那就是:防止垄断行为、防止毁灭性竞争和利用正外部性。 二、发达国家民用航空业的历史、现状及规制政策的沿革 因为美国是世界上的航空超级大国,其航空业的发展规模举世无双。同时,美国政府民航业的规制体制相当完备,其规制改革在各国民航业中也是最早、最彻底和最具代表性的。所以,本文以美国民航业为例,系统分析了美国政府对民航业规制政策的演变及其理由、效果,并得出对我国民航业发展及其政府规制改革的启示:政府规制改革应该在进行大量的行业观察和积极的理论探讨之后进行,应符合行业发展的进一步要求和当时社会各方的利益;政府规制改革应该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循序渐进地进行,以保证行业持续稳定的增长;在对民航业进行系统的分析之后,应保留并强化必要的规制措施,特别是社会性规制,使安全、环保等方面日益改善;在民航业市场结构出现与预期不符的垄断倾向时,应及时采取反垄断措施,维护有效竞争。 三、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历史、现状及规制政策的得失 根据我国民航业市场结构的演变,本文创造性地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行政垄断时期、垄断竞争时期和向寡头垄断过渡时期。回顾民航业发展的历史,系统分析政府规制政策的沿革及得失,本文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政企不分虽然是我国国有企业的通病,但并不会影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我国民航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它们所采取的一切竞争手段,都是在现有的规制政策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这种理性选择带来的亏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规制政策本身造成的;第二,我国民航业出现的价格战,并非是竞争过度使然。从本质上说,民航业的这种竞争对提高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是有利的,竞争的结果应该是社会资源更有效率的配置。民航业的亏损与民航总局没有提供平等的竞争平台,没有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等配套措施不无关系。 四、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与政府规制体制改革 我国民航业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政企不分,市场主体缺位;规模小,国际竞争乏力;经营粗放,成本居高不下;运力结构和航线结构不合理;价格机制僵化、落后,没有建立收益管理系统。同时,我国民航业政府规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制建设不完备,规制行为带有随意性;规制机构职能不单一,目标多元化,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推行行政垄断,保护低效率;厚此薄彼,制造不公平竞争。为了促进民航业的发展,我国政府规制体制应该进行相应的改革,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规制体制本身的建设,要建立、健全规制体制,加强对规制机构的监督;二是针对民航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设计有效的规制政策,维护公平竞争。 五、结论 通过对国内外民航业发展历史及其政府规制政策变化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政府规制政策必须适应行业的发展要求。一个行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而强硬的政府规制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要想取得好的效果,必须顺应行业发展的要求。严格也好,放松也罢,只要规制政策顺应了行业发展的要求,就会对其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则会对行业发展形成阻碍。 第二,行业的发展状况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规制政策的推出有一个最佳的时机。规制政策本身没有好与坏,其发生作用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台的时机。所以,必须对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行仔细研究,适时地出台政策,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每一项规制政策也都有其“寿命”,随着行业的发展,原来有利于行业的政策也可能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阻碍,所以,必须不断地根据行业发展的状况调整规制政策,进行规制改革。 第三,规制政策必须配套使用。每一项单独的规制政策,对行业的发展都是既有利又有害的,要想用其利而避其害,必须把多项规制政策配套实施,才能对行业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总之,行业规律性常常表现为在一定环境中可以预见的演进过程,政府规制则表现出某种惯性,一旦制定,短期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动。要想用一种既定的、自由度不太大的规制政策与一直发展变化着的行业相匹配,这本身就是一种有待商榷的观点。比较合乎情理的做法,就是保持政府规制有足够的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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