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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作者: 丁成斐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蒙特利尔公约  航空保险  责任限额  
描述: 随着航空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要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私法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订立显然具有转折性的意义。本文从介绍华沙体系的历史沿革出发,分析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形成背景和自身特点,介绍了我国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后受其影响而发生的变化,得出了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应该在修订的同时注意几个方面的调整的结论。 本文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作为《蒙特利尔公约》前身的华沙体系的发展过程。1929年《华沙条约》和其后经过历次修订的数个法律文件构成了华沙体系。在华沙体系调整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70年的时间里,形成了许多航空领域内特有的法律制度,如责任限额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等。但是不断的修订也让华沙体系自身产生了诸多的矛盾。主要体现为发达国家与航空业较为落后的国家之间的矛盾,公约在各国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差别,以及航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利益的冲突。 第二章介绍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形成及公约的特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试图解决华沙体系中的矛盾,从而统一航空运输立法。一方面,《蒙特利尔公约》沿袭了华沙体系的一些特点,从而保持了立法上的统一;另一方面,公约加入了符合现实发展的几大特点:将责任限额提高到10万特别提款权、规定了双梯度责任制、改变了归责原则、加入第五种管辖权、增加先行给付条款和限额复审条款、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等。责任限额的提高更有利于保护旅客的利益;双梯度责任制使得航空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所变化;加入第五种管辖权赋予旅客选择更适合自己诉讼的法院地管辖的权利;先行给付条款更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可以确保受损的旅客在第一时间获得赔偿;限额复审条款的加入使得公约的发展将更符合现实需要;恢复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符合航空业的发展趋势。这些改变有利于缓和华沙体系内部的矛盾,从而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现状,为统一国际航空法立法打下基础。 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在去年7月31日加入了《蒙特利尔公约》之后近一年的时间中,公约内容对我国产生的各方面的影响。最具有代表性的影响是,民航总局在今年2月28日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把国内旅客赔偿限额提高到40万人民币每人的标准,结束了7万元的赔偿标准沿用13年的历史。40万元每人的赔偿限额标准符合我国目前的人民生活水平,缩小了其与国际航线旅客赔偿限额之间的差距;其次,由于公约第五十条规定了强制保险条款,这项条款的加入使得国内学界纷纷对航空保险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一种观点认为,强制保险条款的加入必然促使国际航线的航空保险费上涨,另一种观点分析说,由于目前保险业的保险费的形成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该条款的加入不会造成大幅度的保险费上涨的情形发生。本文作者也在分析各项因素的基础上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得出强制保险条款的增加不会引起大幅度的航空保险保费上涨的结论;再次,公约中以前的四种管辖权的基础上增加第五种管辖权。文中介绍了加入第五种管辖权的背景,由于加入第五种管辖权能够更好的保护航空旅客的权益,从而可以加强了航空旅客对航空承运人的信赖感,但是同时也加重了承运人的负担。文中同时还指出,我国的航空承运人可以从几个方面对负担加重的情形进行应对。 在公约的影响和社会现实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国内法面临着必然调整的趋势。本文第四章从《蒙特利尔公约》的特点出发,结合航空运输领域的发展状况,提出了我国的《民用航空法》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整的建议。第一,应该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限额的规定纳入到《民用航空法》的范畴。这样既有利于国际航空运输立法和国内航空立法的统一,也可以避免国际国内航线的赔偿标准产生过于巨大的差异。并且可以仿效公约的规定,纳入双梯度责任制。对第一梯度的赔偿采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对第二梯度的赔偿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同时,为了防止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与社会发展脱节的情况发生,应该仿效公约,加入限额复审的条款,从而保证法律对限额的规定始终符合社会现实;第二,应当顺应科技发展潮流,加入关于电子票证的规定。鉴于目前电子票证在民用航空领域的大范围使用,其代替纸质票证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以往的法律中欠缺这种规定,或者存在着对于纸质票证的规定不符合电子票证的情形。从而使得对做出关于电子票证的修改势在必行。首先,应当确立电子票证的证据作用,其次修改目前法律中关于“在出具的票证不符合规定时,承运人不得适用责任限额”的规定;第三,鉴于目前代码共享在国际、国内航空运输领域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并仍然在高速发展的情况,在我国的民用航空法中,应当加入调整代码共享协议的条款。一方面,为了防止代码共享带来航空运输行业垄断的问题,立法中应当加入规范代码共享协议透明性的规定。另一方面,仿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明确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除此之外,民航法需要修改的地方还有很多。在修改民航法的同时,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抓住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特点,吸收它的精华,结合我国的民用航空运输发展的实际情况,从而达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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