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用航空业垄断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作者: 毕福常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反垄断   民航业   竞争   法律规制  
描述: 法律规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常用手段,由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政府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出、价格、投资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都是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来实现。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的规制改革开始于民航业,而且近年来民航业仍是国外规制改革的重点行业。就我国民用航空业而言,虽然进行了一些打破垄断、促进竞争的有益尝试,但由于行政垄断严重,且政府有关部门常常与直属企业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使民航垄断成为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的混血儿。因此,如何对民用航空业的垄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对于保护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乃至全球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针对民用航空行业垄断严重、竞争不足的现状,试图从行业特征分析入手,探究行业发展规律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关政策取向和制度构架,并就加强竞争、打破垄断坚冰提出自己的看法。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在我国,民航业的垄断与市场集中度低、规模不经济的现状同时存在,因此面临着既要鼓励规模经济,鼓励航空企业通过企业合并提高集中度,又要通过法律扼制已日益严重的垄断现象的双重任务,必须在垄断与规模经济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和临界点。第二,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均应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动态把握,垄断状态若是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取得的,不应受《反垄断法》调整,但取得垄断地位后又滥用优势地位,则实现了向垄断行为的转变,应受《反垄断法》的调整。如果市场优势地位是通过行政权力取得,更应在《反垄断法》规制范围内。我国《反垄断法》若简单采取行为主义和状态主义模式,不考虑垄断形成的原因,则可能产生对行政垄断的遗漏和漠视,而后者恰恰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另外,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两者可依一定的条件相互转化。第三,从美国航空反垄断模式来看,完善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体系是我国最值得借鉴之处,如果中国不专设一个高度独立的执法机构,在行政垄断面前就会底气不足,尤其对民航总局的垄断行为难以进行调查和起诉。中国虽不必采取美国的“双轨制”,但必须使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监管机构相比在处理垄断案件中处于绝对强势地位。
对民用航空行政体制的思考:以西方行政主体理论为参照
作者: 林镜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描述: 。行政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种,行政主体的多样化是国家同其他行政主体之间分担行政权的结果。行政分权具体可以包括两种形式:(1)地方分权、(2)公务分权。第二、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各国的行政主体中
赵义举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案
作者: 聂东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劳动者  飞行员  辞职权  服务期  赔偿责任  
描述: 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劳动者自由择业的重要保障。但对于飞行员来说,行使辞职权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最近几年的劳动辞职争议案例,每年都有近百起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辞职纠纷案件且案件复杂。经笔者案例统计仅2014年就有将近75%的案件经过了二审审理,案件当事双方争议较多,比如双方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飞行员是否应支付巨额赔偿金以及航空公司是否应对飞行员技术档案和健康档案进行转交等。由于现行法律存在缺失以及行业规章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从而在解决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导致此类案件判罚尺度不一的情形十分严重。本文通过选取最新典型案例,运用规范分析、文献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逐一针对案件焦点进行分析,力图丰富和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理论,并为司法实践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选取典型案例——赵义举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案进行介绍,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引申出与之密切联系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分析飞行员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首先,对劳动者的内涵进行阐述,得出认定劳动者的关键为是否具有从属性。通过分析人格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确定飞行员具有劳动者身份。随后,对飞行员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这些特殊性并不会对其劳动者身份构成任何否定性影响,但飞行员是特殊的劳动者,较一般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第三部分,分析飞行员是否享有自由度极大的辞职权。首先,对劳动者辞职权的内涵进行阐述,然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辞职权的有关规定分析辞职权的立法理由,以此为基础得出飞行员应当享有辞职权的结论。最后,结合本案对飞行员行使辞职权在程序上的要求以及法律效果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分析飞行员辞职是否应该赔偿,航空公司是否可以索取巨额赔偿中:首先,通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进行阐述,分析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劳动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性质进行分析。其次,针对本文讨论的主题,对飞行员服务期约定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包括对劳动者服务期内涵和存在的必要性以及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约定服务期期限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对劳动者赔偿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确定飞行员违反约定辞职所需要赔偿的具体标准,并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分析。第五部分,分析航空公司是否应该为飞行员办理相关档案转交。阐述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哪些后合同义务,确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档案转移的后合同义务,航空公司亦不例外。最后,在结语部分,综合上述研究,针对《劳动合同法》在调整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辞职纠纷中所暴露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完善建议。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 马雪洁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法律关系  承运人制度  国际公约  
描述: 本论文以与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一则典型案例的引入,集中探讨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这一领域的统一实体法调整的国际公约,尤其是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同时也结合我国相关立法对案例所涉及的争议进行了个人的分析和思考。 br 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共计约一万五千字。 br 本文第一部分以一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为出发点,通过案情简介和法院的判决总结出这一案件的三个争议焦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在以实际承运人为被告的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实际承运人能否申请追加缔约承运人参加诉讼;对持有注明“不得转签,不得退票”机票的换乘旅客,航空公司可否一律不予转签。本文围绕该案件的三个争议焦点,引出下文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br 第二部分通过引入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集中阐述了这一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从不同角度的分类下分析承运人的概念与承运人的义务等内容。 br 第三部分从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入手进行分析。通过纵向比较的方法来分析不同的国际公约关于承运人制度规定的具体演进和变化的过程。 br 第四部分主要是集中于对ABDUL WAHEED诉东方航空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思考。从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两个角度进行横向比较,详细阐述了二者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相关内容规定的差异所在。此外,针对本案的三个争议点分别提出自己的看法。
民用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研究
作者: 蒋飞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承运人  民用航空  强制缔约  强制履行  豁免  
描述: 范后军诉厦门航空侵犯人格权一案,曾在法律界引起不小的波澜。因该案系厦门航空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拒绝让范后军乘坐该公司的航班所引起,因此舆论界将其称为“航空黑名单第一案”。案件的判决结果虽已出炉,但是争论仍在持续,后续影响力依然存在。本文拟通过对该案进行分析,研究民用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下航空公司与旅客纠纷事件多发,甚至制约了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承运人拒载旅客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公共行业经营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此早已得到法律的认可,并成为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公共运输领域承运人对于旅客与之缔结运输合同的请求原则上不得拒绝,民航公司作为公共运输承运人之一,亦不能外。但为保护公共安全利益计,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的行政规章同时规定了在若干情形下,航空承运人可以或者应当拒绝运输。这些事由涵盖旅客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旅客不宜乘坐航班等多方面。本文重点研讨航空公司能否豁免强制缔约义务,及豁免的正当事由和程序如何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等方面。文章主要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从案件的案情入手逐步深入到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和履行义务研究的层面。本文具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航空黑名单”案件案情回顾及各方观点;第二部分为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内容;第三部分为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的豁免;第四部分为航空承运人违反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本文首先从“航空黑名单案件”案情讨论出发,结合多位法学学者对此案的观点,得出航空承运人在法定事由及其他合理事由成就时有权拒绝与旅客订立运输合同,在合同业已订立时有权拒绝运输的观点。航空运输在公共运输业中危险程度最高,对安全保障的要求最为严格。一旦发生航空事故,造成的后果将极其严重。因此为公共安全计,应当允许航空承运人根据合法、合理的事由和程序拒绝运输有危害公共利益之虞的旅客。其次,承运人拒载旅客实质上是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该义务的内容根据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订立前的缔约义务和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在运输合同成立之前,承运人拒绝运载旅客实质是拒绝其缔约请求,在运输合同成立之后则为拒绝其履行请求。再次,本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及航空承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的规定,结合其他合理事由,试总结承运人有权豁免强制缔约义务和履行义务之事项以及免除义务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定。最后分析航空承运人豁免强制义务不当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形式。
欧盟航空业碳排放交易制度研究
作者: 陈怡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欧盟  航空业  碳排放交易  
描述: 碳排放交易制度实施已久,在控制全球气候变暖和减少大气污染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欧盟于2012年11日起正式启动针对航空业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基于碳排放交易基础指令2003/87/EC,其相关内容规定
航空客运中航班延误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刘甄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航空运输  航班延误  法律责任  
描述: 由于其具有的便捷性、高效性,航空运输获得了人们的青睐。但是,航班延误的出现却使得这种优越性大大折扣,为人们所诟病。自1929年《华沙公约》中首次出现“延误”一词以来,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一概念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为人们统一遵守的概念,这也严重影响了相关的立法进程,特别是在我国,受到传统的对民航业发展进行保护的立法保守思想的影响,我国关于航班延误的立法存在明显的滞后,这不仅对旅客的权益造成影响,也不利于航空运输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另外一个方面,现实中不断增加的由于航班延误引发的旅客过激行为也对航班延误的有关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航空运输合同,从本质上来讲,实际上是存在于承运人、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航班延误的本质是运输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违约情形。本文运用了传统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有关理论,结合国际和国内关于航空运输的专门法律规定,主要针对我国的航空运输中存在的航班延误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航班延误界定与判断,其中包括:国际条约中关于航班延误的界定,我国关于航班延误的界定,航班延误概念的法学解释。因此,对航班延误应当界定为:航班超过正常离站时间未起飞,或者超过正常时间未到达,且对正常时间的界定应当进行合理的规定。第二部分对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进行了考察,认为主要包括:天气原因、航空管制原因、航空公司原因、旅客方面的原因、机场方面的原因。并且对相关的立法和规范中规定的航班延误原因进行了考察。第三部分是介绍我国现行立法有关航班延误产生民事责任的规定,介绍了我国主要的几部关于航班延误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该问题的规定。第四部分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进行了考察,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航班延误责任认定中存在的困难,并对现行的司法审判实践进行评析。第五部分对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措施和建议,达到有法可依和定纷止争的效果。
“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的案例分析:以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为中心
作者: 赵怀环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东星航空破产案  法院  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正三角形  
描述: 新《破产法》实施四年来,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竞争,化解经济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有力的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破产程序是在以法院为主导、以管理人为中心和在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对破产财产合理分配的活动。三者只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利益均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经验不丰富,立法时间较短,条文较为原则以及利益驱动,导致地方政府越位,法院和管理人越权,债权人会议失权,漠视债权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回归在破产程序中各角色的定位,界定各自职权,所以厘清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也变的尤为迫切。本文以东星航空破产案为例,从本案例的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入手,在分析争议问题的基础上,对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指出现行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破产立法提供一点有益的理论借鉴。文章正文15000余字,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案例简介及引发的问题;二是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三是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四是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最后是研究结论。第一部分:案例简介及引发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对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案情进行简单介绍。对本案引发的问题作了分析整理,归纳出三个争议问题:一是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二是债权人数次重整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如何规范法院的司法介入权和最终决定权问题;三是管理人是否有权反对债权人的重整意愿?如何规制管理人的权利问题。第二部分: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笔者围绕本案管理人产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从法理和情理两个层面展开论述,得出本案管理人产生合法不合理的结论,从而对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提出质疑,对世界各国主流的观点“职务说”、“特殊机构说”作了评价,分析比较我国立法的做法和不足,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对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进行了定位。第三部分: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本部分首先结合本案对如何规范法院的司法介入权和最终决定权进行分析论述,指出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法院不中立,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原因,导致法院越权,债权人会议失权。结合各国立法例和学说,对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职责作了阐述,提出完善相关立法,重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关系的建议。第四部分: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本部分首先围绕本案管理人能否反对债权人的重整要求和债权人会议如何追究管理人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得出二者在立法上权利的不均衡,提出赋予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的权利,完善管理人法律责任的建议。第五部分:研究结论。在上面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三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了以法院居上,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分立两侧的正三角形结构。
航空旅客运输损害与赔偿
作者: 何晓炜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航空运输  华沙体系  航班延误  责任赔偿  法律适用  
描述: 虽然航空飞行的安全性高于其他运输方式,但航空事故不可避免,而航班延误、行李丢失更为常见。旅客在选择航空运输的迅速、便捷之时,也面临着航空运输固有风险的威胁,旅客维权事件呈上升趋势,航空旅客运输的损害与赔偿问题成为航空法律一大焦点。 br 目前,绝大部分航空旅客运输损害的赔偿问题是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置。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构成、特征以及成立生效、变更、终止进行基本分析。 br 本文第二部分是对航空旅客运输的损害与赔偿的适用法律进行分析。依据法律效力的高低,适用于我国的航空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国际公约、条约和双边约定,国内法律,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制订的部门规章。其中,华沙体系、《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发生损害赔偿时的主要适用法律。而涉及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时,《民航法》、《合同法》,以及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更多地被选用。 br 航空旅客的非人身性损害与赔偿,最突出的体现在航班延误问题的法律处理上。第三部分分析了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定义,指出“合理延误”的核心是以不可抗力和承运人是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来区分原因是否合理。当前,《民航法》对航班延误后旅客的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因此建议参照欧盟的261/2004条例,修订《民航法》,明确赔偿依据,对承运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br 航空旅客的人身性损害责任赔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是实践中的难点。我国民航法律一般将承运人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归为违约责任,但过低的限额赔偿明显不利于保护旅客的权益。同时,各国际和协议中对于责任赔偿标准方面规定不尽相同,就造成国际航空事故中,由于适用法律不同,赔付金额可能相差十多倍,不利于公平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因此,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发生事故时应根据旅客行为性质、承运人可控水平、受到伤害旅客所处位置三要素来合理确定承运人责任。其次区分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对发生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分别分析。提出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问题限额赔偿制度存在重大不合理性,主张按照“余生收入法”计算赔偿金。而国际航空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是准据法的选择。最后针对航空事故造成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虽然《华沙条约》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不但是由于身体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应进行赔偿,对于纯粹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br 通过前述理论分析和法律比较,结合航空旅客运输损害与赔偿的实务操作,本文在第五部分对我国修改民航法律提出相关思考和建议。笔者认为,对于航空旅客运输非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应由航空公司对延误原因及其行使免责权利承担举证责任,并从法律层面明确航班延误定义和信息发布机构,承运人的赔偿范围及方式,加重对承运人故意违约的赔偿责任。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建议顺应国际法律发展潮流,大幅度提高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限额甚至于无限额赔偿。对承运人提出的免责要求,法院应加大承运人的无过错举证责任,并适当放宽运用无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条件,使受害人所受人身伤亡及精神损害获得提供最大限度的合理补偿。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研究
作者: 叶乃锋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航空法   国际航空     侵权责任    
描述: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制度是现代侵权法的一个分支,也是现代国际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20世纪初期人类发明飞机以来,伴随着航空科技的发展,产生的一个独具特色又充满活力的法律领域。航空侵权损害事故具有突发性、灾难性的后果。作为国际航空私法与民法之侵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航空侵权法,其侵权责任理论在法学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综合采用了法解释学的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法社会学方法、判例研究方法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由八章组成,共约30万字。第一章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阐释,研究了民用航空器及其国籍、空间主权、国际航空等与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相关的基本概念及其理论问题,分析了国际航空侵权的概念及其种类,探讨了国际航空侵权的法律特征,阐述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性质以及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理论,回顾了华沙体制及其发展与《罗马公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国际航空侵权行为具有的特殊性、国际性、复杂性、法律适用的冲突性等特点;研究认为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是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并有向完全的侵权责任发展的趋势。第二章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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