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运输损害与赔偿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6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何晓炜 

【关键词】 航空运输 华沙体系 航班延误 责任赔偿 法律适用

【摘要】虽然航空飞行的安全性高于其他运输方式,但航空事故不可避免,而航班延误、行李丢失更为常见。旅客在选择航空运输的迅速、便捷之时,也面临着航空运输固有风险的威胁,旅客维权事件呈上升趋势,航空旅客运输的损害与赔偿问题成为航空法律一大焦点。 br 目前,绝大部分航空旅客运输损害的赔偿问题是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置。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构成、特征以及成立生效、变更、终止进行基本分析。 br 本文第二部分是对航空旅客运输的损害与赔偿的适用法律进行分析。依据法律效力的高低,适用于我国的航空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国际公约、条约和双边约定,国内法律,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制订的部门规章。其中,华沙体系、《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发生损害赔偿时的主要适用法律。而涉及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时,《民航法》、《合同法》,以及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更多地被选用。 br 航空旅客的非人身性损害与赔偿,最突出的体现在航班延误问题的法律处理上。第三部分分析了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定义,指出“合理延误”的核心是以不可抗力和承运人是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来区分原因是否合理。当前,《民航法》对航班延误后旅客的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因此建议参照欧盟的261/2004条例,修订《民航法》,明确赔偿依据,对承运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br 航空旅客的人身性损害责任赔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是实践中的难点。我国民航法律一般将承运人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归为违约责任,但过低的限额赔偿明显不利于保护旅客的权益。同时,各国际和协议中对于责任赔偿标准方面规定不尽相同,就造成国际航空事故中,由于适用法律不同,赔付金额可能相差十多倍,不利于公平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因此,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发生事故时应根据旅客行为性质、承运人可控水平、受到伤害旅客所处位置三要素来合理确定承运人责任。其次区分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对发生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分别分析。提出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问题限额赔偿制度存在重大不合理性,主张按照“余生收入法”计算赔偿金。而国际航空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是准据法的选择。最后针对航空事故造成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虽然《华沙条约》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不但是由于身体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应进行赔偿,对于纯粹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br 通过前述理论分析和法律比较,结合航空旅客运输损害与赔偿的实务操作,本文在第五部分对我国修改民航法律提出相关思考和建议。笔者认为,对于航空旅客运输非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应由航空公司对延误原因及其行使免责权利承担举证责任,并从法律层面明确航班延误定义和信息发布机构,承运人的赔偿范围及方式,加重对承运人故意违约的赔偿责任。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建议顺应国际法律发展潮流,大幅度提高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限额甚至于无限额赔偿。对承运人提出的免责要求,法院应加大承运人的无过错举证责任,并适当放宽运用无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条件,使受害人所受人身伤亡及精神损害获得提供最大限度的合理补偿。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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