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的案例分析:以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为中心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6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赵怀环 

【关键词】 东星航空破产案 法院 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正三角形

【摘要】新《破产法》实施四年来,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竞争,化解经济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有力的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破产程序是在以法院为主导、以管理人为中心和在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对破产财产合理分配的活动。三者只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利益均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经验不丰富,立法时间较短,条文较为原则以及利益驱动,导致地方政府越位,法院和管理人越权,债权人会议失权,漠视债权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回归在破产程序中各角色的定位,界定各自职权,所以厘清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也变的尤为迫切。本文以东星航空破产案为例,从本案例的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入手,在分析争议问题的基础上,对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指出现行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破产立法提供一点有益的理论借鉴。文章正文15000余字,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案例简介及引发的问题;二是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三是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四是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最后是研究结论。第一部分:案例简介及引发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对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案情进行简单介绍。对本案引发的问题作了分析整理,归纳出三个争议问题:一是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二是债权人数次重整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如何规范法院的司法介入权和最终决定权问题;三是管理人是否有权反对债权人的重整意愿?如何规制管理人的权利问题。第二部分: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笔者围绕本案管理人产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从法理和情理两个层面展开论述,得出本案管理人产生合法不合理的结论,从而对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提出质疑,对世界各国主流的观点“职务说”、“特殊机构说”作了评价,分析比较我国立法的做法和不足,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对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进行了定位。第三部分: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本部分首先结合本案对如何规范法院的司法介入权和最终决定权进行分析论述,指出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法院不中立,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原因,导致法院越权,债权人会议失权。结合各国立法例和学说,对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职责作了阐述,提出完善相关立法,重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关系的建议。第四部分: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本部分首先围绕本案管理人能否反对债权人的重整要求和债权人会议如何追究管理人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得出二者在立法上权利的不均衡,提出赋予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的权利,完善管理人法律责任的建议。第五部分:研究结论。在上面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三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了以法院居上,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分立两侧的正三角形结构。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侯东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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