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对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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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全
王艺璇
日期:2018-01-03
来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授权管辖 《东京公约》现代化 外籍航空器 国内法转化 行政案件
- 描述:根据《东京公约》、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学理认识,我国对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外籍航空器机长授权管辖下我国机场公安机关不能取得行政案件的个案管辖权,其并不具有接受管辖权的义务。《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降落地国对外籍航空器内行为具有管辖权,并鼓励其确立这种管辖权。《蒙特利尔议定书》将来生效及我国加入后,我国法律宜先对违法行为人或受害人是我国公民的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确立管辖权。
- 论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高职民航服务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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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红霞
日期:2018-01-10
来源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空乘专业 民航服务英语 职业岗位要求 情景教学
- 描述:本文从空中乘务专业学生的自身特点出发,结合目前民航服务英语教学的现状,根据特定职业岗位的要求,探讨了在高职民航服务英语教学中,如何有效应用情景模拟教学法,将学生民航英语的学习与职业技能的发展结合起来。
- 论当代民航精神视域下民航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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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少灿
日期:2020-06-05
来源 :改革与开放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人才培养 职业技能人才 民航业 当代民航精神
- 描述:论当代民航精神视域下民航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
- 论工具理性对民航大学生生命价值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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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秋阳
日期:2021-04-08
来源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生命价值观 影响 民航大学生 工具理性
- 描述:生命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生命本身的态度及对生命价值意义的追求。由于专业的特殊性,民航院校大学生从入校以来就接受到民航人优良传统和精神文化的洗礼,其生命价值观总体呈现出积极向上、热爱生命的态度,政治要求高于个人诉求,社会、行业取向高于个人取向等特点,但在当前工具理性的冲击下,其生命价值观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如:个人主义抬头、担当精神缺失;价值理性失语,诚信产生危机;合作精神弱化,奉献精神缺失。因此,民航院校在培育民航英才的过程中,应凸显价值理性在教育中的地位,以当代民航精神作为教育的重点内容,教育中兼顾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二重性等,通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体系,引导民航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为建成民航强国培育高质量人才。
- 论学院元老精神对大学生思想教育的影响——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可靠性学院“为民精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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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秭程
常昊婧
徐田
梁帮龙
日期:2021-04-08
来源 :科教导刊(上旬刊)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思政教育 大学生 元老精神
- 描述:在任何组织中,元老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商业组织和高等教育领域。元老身上的精神品质深刻影响着学院的发展,塑造了学院的独特文化。本文以北航可靠性学院的元老精神"为民精神"为例,积极探索以元老精神为核心,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的新方法,挖掘元老精神在思政教育中的优势,探索从理论到实践的人才培养特色模式。这对于其他院校的大学生思政教育具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 论威胁与差错管理(TEM)在民航系统的多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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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杨
日期:2024-01-01
来源 :民航学报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差错 胜任力 基于胜任力的培训 安全管理 威胁 威胁与差错管理
- 描述:论威胁与差错管理(TEM)在民航系统的多方使用
- 论委任代表在民航产品型号合格审定阶段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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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莉
吕忠
日期:2017-08-30
来源 :航空维修与工程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型号合格审定 委任生产检验代表 委任工程代表
- 描述:论委任代表在民航产品型号合格审定阶段的工作机制
- 论委任代表在民航产品型号合格审定阶段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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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莉
吕忠
日期:2017-06-13
来源 :航空维修与工程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型号合格审定 委任生产检验代表 委任工程代表
- 描述:通过调研了解到,在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审定阶段迫切需要设置委任代表工作机制。本文详细分析了该阶段委任代表的工作基础、管理模式以及培养方案等问题,以帮助航空企业更好地理解并落实委任代表的授权工作,建立委任代表合作机制,提升型号合格审定的工作效率。
- 论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先行付款制度的国内法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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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绍杰
日期:2024-01-01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迫切经济需要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 援助制度 先行付款制度 《蒙特利尔公约》
- 描述:论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先行付款制度的国内法构建
- 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适用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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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念清
日期:2021-04-09
来源 :中国法学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蒙特利尔公约 强制性适用 华沙公约 国际航空私法 地点标准
- 描述:条约的适用是国际法上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国内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1929年《华沙公约》建立了强制性适用原则,只要是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必须适用公约。这一原则被其后包括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内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予以继承和保留,成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的鲜明特色。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其适用并未完全遵循国际法传统的条约适用理论,当事人国籍国是否批准条约并不是适用的前提条件,而是取决于航空运输合同所确定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所在的国家是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当事国,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国际航空私法条约自身不同于其他国际法条约的适用理论和规则体系。"地点标准"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核心标准,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是对条约适用一般理论的发展,是条约适用上的重要创新。司法实践中,应抛弃固有思维,从条约文本规定出发,才可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