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等诉奥凯航空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案研究
作者: 熊婷婷   来源: 湖南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股东(大)会  可撤销决议  瑕疵  
描述: 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在公司自治的同时为司法的合理介入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而且为中小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立法保障和救济途径。然而股东(大)会可撤销制度在立法上过于抽象,法律条文设计笼统,理论界对其也研究甚少,从而在实务和司法审判中由于缺乏具体的立法和理论依据而产生了较多纷争。所选案例集中反映了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主要包括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瑕疵,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通过梳理案件争议点,评析法院判决结果及审理意见,以及结合相关立法、学说理论及同类案件的司法审判结果,提出股东召集股东会时应该履行前置程序;召集通知应该充分、具体,为股东作出正确的判断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此外在表决方式上,股东由于出资不足,其相应的表决权应该受到限制。我国股东(大)会可撤销制度在现行立法基础上,需要完善召集权人的优先顺序,解决前顺序召集人和后顺序召集人的效力冲突;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及其“不履行”和“不能履行”职责的标准,以及明确其对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时的答复期限。为了避免股东大会受到大股东的过度操纵,我国既可在立法上规定持有一定股权比例的大股东的表决权应受到限制,又可以授权公司章程对如何限制自行作出规定,既发挥公司法的约束作用,又尊重公司自治的权力。同时为维护公司法律及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对于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进行效力补正,以及通过裁量驳回制度对其进行司法救济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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