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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走向一体化和现代化: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 韩钧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蒙特利尔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  合同  
描述: 航空运输的国际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也决定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民事法律规则的必要性。换言之,航空运输所具有的强烈的国际性特征是促使国际航空运输民事法律规则一体化的一个重要动因。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在国际航空实践开启不久便应运而生。华沙公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制订统一的运输凭证规则,确立和规范航空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害以及延误所引起的损害的责任规则,达到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目的。七十多年以来,华沙公约对推动国际民航事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建立和完善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民商立法方面,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法律文件确立了解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各国间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构成民用航空运输国际私法的基础,其核心是航空运输凭证规则和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统一。正如著名航空法学家郑斌所指出的,“公约的制定者成功地确立了一种在那个时代最先进的体制。它全面、简明、讲究实际;从总体上说,对有关当事各方是公正的。” 为适应航空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华沙公约历经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临时协议、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和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八次修订和补充,导致公约的内容处于严重的混乱状态。例如,仅可适用的责任制度竟达44种,这显然违背了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相关规则的初衷。更为重要的是,七十多年来世界科技水平和经济水平取得了重大进步,航空运输业已由一个新兴产业发展为成熟行业,法律所依存的科技、经济及社会条件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华沙体系中的许多规定,特别是关于运输凭证规则和责任制度的规范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航空运输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项新的公约来取代华沙体系下的所有文件已成为国际航空界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正式生效)以统一华沙体制下的各项公约和议定书为目标,基于航空运输中新的条件和要求对国际航空运输凭证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可以说,蒙特利尔公约的制订标志着规范国际航空运输的民事法律制度重新走向一体化和现代化。 本文选择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体化与现代化为题,第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深入追踪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的演进来探讨国际航空运输民事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公共航空运输所依托的科技、经济和社会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并阐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制度应体现出以下两个特点。首先,强调承运人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并重的原则。七十多年前,鉴于航空运输业刚刚起步,为促进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华沙公约的起草者们在拟定相关制度时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重的保护承运人和航空运输业的色彩,赋予航空承运人较低的责任限额和较宽松的免责和抗辩条款。然而,随着航空设备和飞行技术的日臻完善,航空风险日益降低,航空运输的安全性越来越高。此外,当初为保护航空运输业的成长而专门设立的航空运输有限责任制度所依存的社会条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各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一陈旧的责任制度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蒙特利尔公约结合当今世界航空运输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加重航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引入符合新的历史条件的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是说,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不再是一个航空公司(承运人)的公约(a convention for airlines ),而是一个消费者(旅客)的公约 (a convention for consumers/passengers) 。总体而言,蒙特利尔公约所采取的是在承运人与消费者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公约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但并非一味向保护消费者倾斜,而是寻求承运人与乘客的利益保护的均衡。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全新的责任制度与责任限额的规定上。其次,重视发展基于现代科技的运输凭证规则的原则。航空运输业自身也在经历着全球化的蜕变。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链条,国际航空运输的便利化已成为航空客运和货运的必然趋势,简化航空运输凭证规则也就成为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考虑到航空运输操作和商务的实际需要,蒙特利尔公约不妨碍并鼓励技术进步用于航空运输,进一步简化了运输凭证,赋予运输凭证以极大的灵活性(如电子运输凭证)。在旅客运输中,出具个人的客票不再成为强制性的规定,在团体运输中,可以出具集体运输凭证。为便利电子计算机在客票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应用,允许使用任何保存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一个经停地点的其他方法,包括电子方式。另外,蒙特利尔公约也对行李和货物运输的凭证重新予以规范。 毋庸置疑,蒙特利尔公约体现了国际航空运输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体化和现代化,它必将对各国国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带来重大的影响。事实上,蒙特利尔公约对于华沙体系的更新无疑也对我国民航法的翻新提出了要求,它对于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希望通过深入考察国际航空运输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体化和现代化演进,重新审视我国的公共航空运输民事法律制度,并试图探讨我国公共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制度在新的科技、经济和社会条件下所应追求的改变。本文认为,航空法理论工作者和业内人士应抓住修订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利时机,汲取蒙特利尔公约中所体现的原则,有效地借鉴其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民航法中有关公共航空运输的民事法律制度予以完善。本文指出,我国新的民用航空法应反映出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走向现代化的趋势,力求使得航空运输中的民事纠纷得到更为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首先,要更新我国现行民航法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标准。事实上,我国民航法中关于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早已是现行民航法的一大缺陷,随着蒙特利尔公约的出台,修改和完善这部分内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愈加显现。本文建议,应吸收蒙特利尔公约的做法,在我国民航法中建立类似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在一定的限额之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在限额之外实行过失推定责任制度。同时,要在引入双梯度责任制度的前提下提高承运人责任限额标准。本文认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两个梯度内予以细分是一种内涵更加细微丰富、更能适应新形势下平衡承运人和消费者利益的责任制度,能更加体现出对旅客和托运人在不同情况下的保护,更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其次,应参照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运输凭证的规定,给予电子票证与纸质票证同等的法律地位,相应简化我国航空客货运输的运输凭证。最后,蒙特利尔公约为我国民航运输中大陆与台湾、内地与港澳间的所谓的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空运输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了较好的解决方案。目前来看,上述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空运输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几乎是空白。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各自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法律制度,这就决定了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之间的航空运输将不能简单地照搬适用调整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关于承运人责任和运输凭证方面的规定;而应该另辟蹊径,引入符合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之间特殊要求的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作者认为,我国民航法的修订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填补这一法律空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民航法中专辟一章,可参照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运输凭证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探讨对我国大陆与台湾之间及内地与港澳之间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空运输的民事法律制度明确加以规范。 总之,民用航空运输的国际性,决定了其立法的国际性。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相互之间的学习和借鉴,力图在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上趋于一致,以保证航空运输在国际间顺利进行。 中国民航通过学习和借鉴国际公约的立法宗旨和经验,可以少走弯路,加快我国民航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民航法规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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