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空承运人的Willful Misconduct责任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6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魏世敏 

【关键词】 Misconduct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惩罚性赔偿 事故,Willful

【摘要】Willful Misconduct是1929年讨论华沙公约第25条承运人责任限额例外原则过程中由英国代表提出的概念,并在1955年海牙议定书的修订中最终成为该原则的基础,从而确定了航空承运人的Willful Misconduct责任。本文围绕Willful Misconduct的概念,对与之相关的问题展开讨论,试图解决现实适用中所产生的法理上的争议和司法上的不确定性。文章的第一部分从1929年华沙公约入手,进而分析了华沙体系随后的一系列文件中Willful Misconduct责任的发展,从而明确了立法者对责任限额例外原则的基本观点,对现实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第二部分从各国的实际案例中寻求适当的Willful Misconduct责任的认定标准。可以说在认定Willful Misconduct时是采用主观标准还是采用客观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决定了责任的成立与否,也是引起争议最多的问题,我们希望已经存在的大量的诉讼可以在这方面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借鉴。Willful Misconduct责任在适用中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承担Willful Misconduct责任的前提:是否必须属于华沙公约的“事故”范围;二是承担Willful Misconduct责任的后果:是否应当包括惩罚性赔偿。这两个问题都将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Willful Misconduct这一概念毕竟是1929年华沙公约的产物,即使在随后的海牙议定书中做出了修订,可是对于几十年后的今天,适用时仍然会有一些情况是没有过多的法理和判例可以遵循的,例如2001年的9.11恐怖主义袭击,2003年全世界蔓延的SARS传染病,以及日益引起关注的经济舱综合症等,都涉及到是否适用Willful Misconduct责任的问题,文章的第四部分中将针对这些最新问题展开谈论。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李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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