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人身损害赔偿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6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徐金桂 

【关键词】 国际航空法 旅客运输 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

【摘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具有双重类属,其既是国际航空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接受国际航空法统一规则的调整;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重要分支,遵循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人类社会发展到21世纪,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业已形成一个非常成熟的产业。同时,与之相配套的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层面上都得以长足发展,成为独具特色又充满活力的特殊损害赔偿法。在国内法学界,对于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专门研究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本文综合采用历史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法社会学方法以及判例研究方法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研究。br 本文以华沙体制立法渊源和演进历程为线索,以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为中心,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人身损害赔偿法进行多角度的研究。在引言简短地引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法研究的重要性之后,文章分六章分别从人身损害赔偿法概述、归责原则、责任成立、损害和赔偿原则、抗辩事由以及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等角度展开探讨。最后提出作者自己的结论和立法建议。br 文章的整体思路为:损害赔偿法概述回顾并评述了华沙体制中人身损害赔偿法的立法渊源和演进历程,并从责任竞合的角度解析出本文侵权责任研究方法的合理性;归责原则勾勒出承运人赔偿责任的生成主线和确定规则;责任成立界定了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主体和情形;损害和赔偿原则剖析了华沙体制中人身损害的内涵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性安排,并提升到赔偿原则的角度深入阐述华沙体制中蕴含的利益衡平机制;抗辩事由则架构了承运人责任减轻或免除的适用情形;而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形成了文章结论的基础条件,最后的基本结论是西学为体、中学为用,提出本土化色彩浓厚的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立法建议。br 本文由八章内容组成,共约18余万字。。br 第一章引言,本章首先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研究了航空器、航空器的国籍等文章写作前提性的基础概念;综述了本文写作参考的中外文文献资料;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强调比较研究方法和判例研究方法在本文写作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本文的写作特色与创新之处。br 第二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人身损害赔偿法概述,回顾并评价了华沙体制的立法渊源及其演进历程。作者认为华沙体制和《蒙特利尔公约》并存的时期,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法律依据是比较完善的,能够为民航业的发展提供适当的法律支持。同时,《蒙特利尔公约》以及华沙体制在21世纪将会面临着诸多的挑战。阐述并总结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各种学术观点,分析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性质,结合华沙体制的具体规定探讨了承运人责任中的责任竞合问题。作者分析认为华沙体制中的多个立法文件已经清晰地规定为对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或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的兼收并蓄。这一定论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所坚持,从此承运人责任性质之争得以盖棺定论,为国际航空运输的侵权责任研究明确了方向和目标。br 第三章归责原则——从一元归责向二元归责的演进,分析了侵权责任法中过错推定、情况不言自明、表见证明以及严格责任等归责原则的理论观点和适用情形。分析并评价了《华沙公约》中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方法。分析并评价了《蒙特利尔公约》中“双梯度”归责原则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方法。作者认为:“双梯度”弭除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归责原则上的矛盾;彰显了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实质正义追求;“双梯度”是侵权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两种性质迥异的归责原则能够和平共处最好例证;也是华沙体制归责原则由主观化向客观化演变的体现。br 第四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界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性和经营性特征:研究了人身损害法律关系的主体,探讨了作为受害人的旅客和作为赔偿责任人的承运人的类别及其特征;研究并评价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事故及其在新时期的发展问题。br 第五章人身损害赔偿及其赔偿原则,界定了侵权责任法上的人身损害。分析了华沙体制中人身损害的立法内容,并从华沙体制中精神损害的立法渊源、各国立场、后续解释方面,探讨了精神损害在国际航空法上的可获赔偿性,作者分析认为伴随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应当获得赔偿,单纯的精神损害以及先于身体损害而发生的精神损害也应当逐渐具备法律上的可获赔偿性。研究了承运人责任期间,从立法渊源和各国法院在实践中的立场的角度评价责任期间的演进趋势。分析了华沙体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检讨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了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排除情形。br 第六章抗辩事由,从华沙体制的具体规定和各国法院司法实践中的立场两个角度分析了“一切必要措施”抗辩事由;从华沙体制的规定、各国法上理论比较以及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三个角度分析了“共同过失”抗辩事由;研究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人身损害赔偿法的价值追求,作者分析认为华沙体制中实现了公平和效率的价值衡平。br 第七章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比较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人身损害财产赔偿范围及其计算方法上的不同规定,并梳理和分析了我国法上的相关制度;比较研究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其计算方法;探讨了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和计算方法。br 第八章建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分析了我国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作者认为,我国立法必须坚持与国际立法的最新发展相接轨,与我国国情的本土诉求相适应的原则。提出了我国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作者认为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设立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基础性条款,规定航空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在我国《民用航空法》修订方面,作者的建议是:(一)现行《民用航空法》应当吸收《蒙特利尔公约》的做法,删除旅客健康原因免责条款,从而实现对旅客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二)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责任应当采“双梯度”归责体系。第一梯度是索赔人提出4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索赔请求,在此梯度下,采严格责任原则;第二梯度是超过40万元人民币部分的索赔请求,在此梯度下,采过错推定原则。(三)建立赔偿限额复审制度,并从复审期限、复审参照标准以及复审程序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四)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立法应当体现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逐步宽松化、精神损害赔偿己纳入航空侵权责任范围的发展趋势,按照我国现行立法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规定伴随身体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获赔偿性,并逐步实现单纯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获得赔偿。(五)在责任竞合方面,法律应当明确允许赔偿权利人选择以合同或者侵权作为起诉的根据,从而解决了责任竞合问题,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学位名称】博士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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