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以两岸直航航班为视角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6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滕金 

【关键词】 航空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责任限额 两岸直航

【摘要】2008年12月15日海峡两岸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开通,这标志着两岸直航的正式开启,同时也为海峡两岸人民的交往和沟通,统一和团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回首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倡两岸“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两岸“三通”已历经30年的风雨。20世纪90年代初,两岸航空界开始接触和交往,主要形式为航空业者间的互访和研讨会,互设办事处,针对与直航有关的技术与业务问题进行交流,在“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采取“多点开放,多家指定”办法。2008年11月4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空运协议》等三项协议。根据协议,两岸将开通空中双向直达航路,使客运包机常态化并开通货运包机。2009年4月26日海协会与海基会领导人举行第三次会谈,又达成并签署了《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两岸直航已经顺利展开,2009年7月29日海峡两岸北线第二条双向空中直达航路和南线双向空中直达航路正式开通运营。在2009年8月31日,两岸定期航班也进行了首航。纵观两岸在航空领域互通合作过程中取得的成就,“一国两制”的方针得到了全面的贯彻。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在两岸尚未实现统一的前提下,两岸直航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要比单纯的国内或国际纠纷复杂得多,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关于航空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不甚相同,特别是出现民用航空运输事故的时候,事故的认定、责任的归属以及赔偿数额的限定都存在着法律规定方面的冲突以及难以界定的立法空白。由于我国分别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了《华沙公约》、1975年8月20日批准加入了《海牙议定书》,又于2005年7月31日正式加入了《蒙特利尔公约》,国际条约同国内立法之间也存在着不相一致的地方,但国际立法的先进之处为处理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发生的民用航空领域纠纷这一区际私法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然而这也使得两岸航空旅客损害赔偿纠纷更为复杂。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两岸直航航班为视角,探讨航空损害赔偿的问题。论述航空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内涵、引起航空损害赔偿的原因、责任期间等,比较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在民用航空领域的关于航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限额,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对比《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制定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航空安排为主导,结合完善航空保险制度,增加航空延误保险和加强发挥两岸民间机构的协调作用为辅助,以期为两岸直航后出现的航空损害赔偿纠纷提出解决方案。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朱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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