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空难事故的责任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15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贺磊 

【关键词】 国际航空运输 华沙体系 蒙特利尔公约 责任赔偿 管辖权

【摘要】引发空难发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事故原因较难确定。空难事故发生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如何界定及对受难者的人身财产损害如何给予最大限度的救济,成为国际航空领域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不同,承运人归责原则,责任限额,管辖权等问题标准不一,会产生国际公法和私法上的纷争和冲突。为合理有序地解决国际空难赔偿案件的诸多法律问题,华沙体系应运而生。华沙体制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规则方面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实体法规则;二是统一有关国际空难事故赔偿争议的受理法院的管辖权。《华沙公约》及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8个议定书,及《蒙特利尔公约》为国际空难索偿,承运人责任明晰建立了一套统一的规则,为统一国际私法实体规范起了示范作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相比之下,我国在民用航空方面的相关立法与国际公约不协调,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诸多亟需完善之处;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较为粗疏,均难以满足不断发生的复杂多样的纠纷解决之需要。例如我国就空难事故中承运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问题就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或者规定不科学,对精神损害赔偿缺乏进行类型化的研究,承运人利益与旅客利益尚未得到较好的平衡。本文第一部分以国内外空难赔偿情况为切入点,对比其他国家的相关实践,分析我国空难赔偿现状中的不合理之处。本文第二部分以主要的国际航空公约和国内航空法为依据(包括华沙体系各公约及其他相关协议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以及整个发展历程),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范围、归责原则、责任限额等涉及空难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并结合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空难事件,阐述实践中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及具体操作步骤。本文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华沙公约》对国际航空损害赔偿管辖权的一般规定,并对《蒙特利尔公约》引入的新的第五管辖权作出了评价。然后阐释了空难事故赔偿案件的不方便法院管辖,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具体适用。本文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空难事故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国际公约不甚相符的现状,然后反思我国航空事故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最后笔者结合国际航空法的发展趋势,就如何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王虎华

【读秀链接】读秀链接

3 0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