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李燕灵
【摘要】自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产生,因运输旅客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随之而来,但与其他因航空旅客运输产生的问题不同,不管是最早的1929年《华沙公约》还是新近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历经七十载各国及国际组织均没能拿出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基于民用航空发展的初级阶段和当时各国对精神损害的不同认知度的时代背景,《华沙公约》的制定者们从承运人的发展状况、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平衡、精神损害在认定上的复杂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未将精神损害明确地写入公约中,而是交由各国自行处理。随着民用航空业的爆发性发展和各国人民经济水平的提升,选择乘坐飞机出行的人越来越多,旅客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航空运输所产生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开始进入各国司法实践的视野。各国在针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国内法都会约定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未约定的再适用国内法。而即使是对最新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各国理论界均是莫衷一是,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对公约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这一问题进行了或宽松或严格的解释,导致案件相似或相同但判决却大不相同,与承运人和旅客的预期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br 本文采用“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思路,主要采用案例研究,并辅以比较法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对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对本文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国际航空领域旅客精神损害的类别和特征和现有的国际公约进行界定、梳理,为全文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二章以现有的两大公约—《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主线,从公约的文本、立法背景、承运人经济状况、各国国内法的立法情况等方面深入探究两个阶段的公约是否包含精神损害,为分析各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国际法渊源;第三章用比较法研究的方式,针对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对因国际旅客航空运输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两大法系在国际航空领域对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处理情况,为我国日后立法和国际公约的制定、修改提供参考。第四章在分析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国际国内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民用航空法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刘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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