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法律适用

日期:2021.03.12 点击数:6

【类型】期刊

【作者】陈立 张义  

【刊名】法制与经济

【关键词】 不定期航班,无人机,过境通行权

【摘要】当前,国际航空法体系不仅尚未形成完备的无人机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民航宪章地位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对于第五条不定期航班和第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定也有冲突之处。从法律解释来看,对于无人机不定期航班适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条之规定更符合缔约国意图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目的与宗旨。从公约实践上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条本身决定了其很难应用于实践,而事实上各国在实践中也并未严格遵守该条。文章认为出于维护国家领空安全和民航活动安全的目的,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条与第八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更能维护民航安全,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条之有关规定。

【年份】2021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期号】04

【页码】133-136

【全文挂接】全文挂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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