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用航空业垄断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作者: 毕福常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2016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反垄断   民航业   竞争   法律规制  
描述: 法律规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常用手段,由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政府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出、价格、投资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都是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来实现。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的规制改革开始于民航业,而且近年来民航业仍是国外规制改革的重点行业。就我国民用航空业而言,虽然进行了一些打破垄断、促进竞争的有益尝试,但由于行政垄断严重,且政府有关部门常常与直属企业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使民航垄断成为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的混血儿。因此,如何对民用航空业的垄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对于保护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乃至全球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针对民用航空行业垄断严重、竞争不足的现状,试图从行业特征分析入手,探究行业发展规律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关政策取向和制度构架,并就加强竞争、打破垄断坚冰提出自己的看法。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在我国,民航业的垄断与市场集中度低、规模不经济的现状同时存在,因此面临着既要鼓励规模经济,鼓励航空企业通过企业合并提高集中度,又要通过法律扼制已日益严重的垄断现象的双重任务,必须在垄断与规模经济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和临界点。第二,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均应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动态把握,垄断状态若是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取得的,不应受《反垄断法》调整,但取得垄断地位后又滥用优势地位,则实现了向垄断行为的转变,应受《反垄断法》的调整。如果市场优势地位是通过行政权力取得,更应在《反垄断法》规制范围内。我国《反垄断法》若简单采取行为主义和状态主义模式,不考虑垄断形成的原因,则可能产生对行政垄断的遗漏和漠视,而后者恰恰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另外,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两者可依一定的条件相互转化。第三,从美国航空反垄断模式来看,完善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体系是我国最值得借鉴之处,如果中国不专设一个高度独立的执法机构,在行政垄断面前就会底气不足,尤其对民航总局的垄断行为难以进行调查和起诉。中国虽不必采取美国的“双轨制”,但必须使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监管机构相比在处理垄断案件中处于绝对强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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