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航空排放交易计划的GATS相符性研究

日期:2017.11.08 点击数:12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卢奕辰 

【关键词】 排放交易,金融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国际民航组织“基于市场的措施计划,GATS合规

【摘要】欧盟于2012年1月1日决定将排放交易计划(European Union-Emission Trading Scheme)(以下称“欧盟排放交易计划”或“排放交易计划”)适用于航空运输服务业。这一行为在国际、国内的航空业服务者中间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遭到了来自各国的批评与反对。考虑到目前国内外专门研究排放交易计划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否相符性问题的文章较少,本文旨在全面系统地分析排放交易计划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称“GATS”)及附件下的合规性。当前的新形势是,国际民航组织在2016年10月达成的最新的第39-3号决议,旨在处理减排与服务业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因此,出于应对新形势的考虑,有必要分析该决议内容在GATS下的合规性,从而为中国提供在保证GATS合规的同时灵活应对新形势的建议。第一章旨在梳理欧盟排放交易计划的基本法律框架及涉及到GATS合规性的重点条文,并梳理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出台后各方的反应、各方的争议、以及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对整体经济、个体经济产生的影响,为后续的法律分析做事实的铺垫与陈述。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欧盟排放交易计划是否属于GATS的调整范围这一前提性问题,按照欧盟排放交易计划所涉及到的服务行业,考察了其是否属于《空运服务附件》及《金融服务附件》的调整范围,并得到了肯定性结论。第三章在第二章结论的基础上,结合GATS的文本规定及WTO过往的判例,分析欧盟排放交易计划是否违反了GATS所要求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及“补贴”的规定。第四章基于全面分析的考量,根据GATS的文本规定及WTO过往判例分析欧盟在GATS下可能的抗辩,即GATS第14条“一般例外”中“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与健康”的抗辩能否成立,结论是欧盟基于GATS第14条“一般例外”的抗辩存在较大难度。第五章旨在对国际民航组织大会在2016年10月大会通过的第39-3号决议进行考察。第39-3号决议的主要内容为建立一个“基于市场的措施计划”。本章通过分析“基于市场的措施计划”的GATS合规性,并结合中国对第39-3号决议及“基于市场的措施计划”的态度、中国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提出了利用“基于市场的措施计划”符合GATS的规定这一契机,积极参与“基于市场的措施计划”规则的完善、尽快建立中国自己的航空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议。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7

【导师姓名】董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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