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行为问题研究

日期:2017.11.08 点击数:9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张鸿 

【关键词】 行使,侦查权,治安权,民用航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警察权

【摘要】在民用航空领域中警察权是指为了维护民航运输安全与秩序,工作人员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民航公安机关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的公权力。关于警察权的性质,普遍认为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兼具,又因为警察权具有复合性特征,所以,警察权包括治安权与侦查权。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当然属于警察权,也必然具有警察权所具有的性质、特征,所以,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包括治安权与侦查权。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还具有强制性、复合性、排他性,所以在行使警察权的时候需要依据宪法、法律及规章政策。在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的日常行使过程中,运用最频繁的就是治安权。其中,治安权的行使主体既涉及民航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员、机场公安机关人员、空中警察等依职权的行使主体,也包括机长、航空安全员、安全检查员等被授权行使主体。由于我国民航运输业地快速发展,技术与管理模式多借鉴于美国,但是权力行使主体却是根据国内法律法规与国情进行执法的,因而,在实践就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空中警察身为公务员却受行政机关与企业单位共同管理指挥,另一方面是现有法律无法阐明非警务人员为何可行使治安权。民航公安机关虽然与“铁路、交通、林业”并列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四大专门公安机关,行使目标都是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但是民航公安的职责与权力却与其他三类行业公安之间存在明显差别,这是由于民用航空领域中犯罪行为具有民航业特有的国际性、突发性、科技性特征。同时,这也决定了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特别是警察权中的侦查权不仅具有本土化特征,也具有国际化特征。因此,既需要加强民航公安系统内部、民航公安与地方公安之间的协调互助,也需要加强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此外,为了应对各种突发的、易引发恐慌的刑事案件,做好立案前的侦查情报信息收集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手段,特别是针对破坏性极大的恐怖主义类犯罪,可以行之有效地将其“扼杀在摇篮中”。最后,通过严密民航刑事法网,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和加大内外监管力度,达到完善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治安权行使与侦查权行使之间有效衔接。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民航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7

【导师姓名】刘晓山

【读秀链接】读秀链接

3 0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