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空运输业飞行员辞职权的保护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27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王静静 

【关键词】 飞行员 辞职权 损害赔偿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日趋多元化,劳动者辞职权的概念也应运而生。辞职权是与合同解除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种权利,实践中经常会与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交错使用。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规定得不够明确,很多劳动者无法通过行使单方解除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普通劳动者相比,特殊行业劳动者的流动被限制得相当严格,其辞职权更加难以保障。以航空运输业为例,受民航业改革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飞行员选择了辞职,但由于数量少,可替代性差,飞行员在辞职时面临着巨大的阻力和困难。为解决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辞职纠纷,五部委2005年5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但这一规定并未彻底解决飞行员辞职难的问题。为改善飞行员辞职难的现状,有必要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针对航空运输业的特点,构建飞行员辞职权制度。飞行员的辞职权是指民用航空企业的飞行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享有辞职并获得批准的权利。飞行员的辞职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的范畴,行使该权利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飞行员在行使辞职权时,还要注意三个问题,即预告辞职、禁止辞职权滥用和违约损害赔偿。特别是违约损害赔偿,要与普通劳动者违约赔偿的条件和赔偿标准有所区别,既体现航空运输业高成本的特点,又要以飞行员的实际支付能力为限。此外,建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信任协作的关系,加大飞行员培养力度等,也不失为解决航空运输业供需矛盾,促进飞行员有序流动的有利之举。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杨明

【读秀链接】读秀链接

3 0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