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实务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9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周少君 

【关键词】 华沙体制 承运人 旅客人身伤亡 航班延误 销售代理

【摘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业的发展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国际航空法是随着飞机的发明和民用而产生的,各国在国际民用航空领域迅速达成了一系列条约以规范其相关活动。这些条约形成了以《芝加哥公约》、《华沙公约》和三个反劫机公约为框架的现代国际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尤其是在因承运人原因而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航班延误的赔偿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的航空旅客运输业起步较晚,有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以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为例,它主要由我国《合同法》调整,但《合同法》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却又不能完全反映我国民航业的特别需要,其它具体规范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甚完善,现行《民用航空法》有关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明显滞后。所以说,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研究仍有许多问题亟待开展。 本文将运用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特点、种类和构成,对参与航空旅客运输的主体和客体进行系统分析,分别界定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和旅客的基本权利义务。对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阐明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并结合航空旅客运输工作实际,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和效力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严格限制格式条款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运用的意见;通过分析旅客人身伤亡责任的对象、责任范围、前提条件和责任期间,采用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比照国际公约对于旅客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提出立法建议;并结合“承运人航班延误”的热点问题,界定航班延误的统一标准,明确航班延误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指出现行承运人航班延误赔偿责任制度的缺陷,进一步提高对旅客的赔偿限额,与国际接轨,实现公平原则;然后详细介绍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销售代理制度和电子客票的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解决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完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张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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