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行政法规制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9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张大闯 

【摘要】航空安全对民航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霸机、阻塞通道等妨碍航空安全的非法干扰行为,不仅影响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正常的航空秩序,甚至会产生影响全球航空市场的连锁反应。近年来,非法干扰事件在我国民航业中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因此,预防非法干扰航空安全行为现象的发生、规范对非法干扰航空行为的处置,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 非法干扰行为的概念是在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中提出的。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非法干扰航空安全行为,对其限定大都通过《航空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非法干扰航空行为的具体描述来实现。由非法干扰航空安全行为而引发的事件称为非法干扰事件。本文利用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从犯罪行为的主体及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的客体及客观方面出发,分析非法干扰行为的构成,并通过对非法干扰事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分析及其非法干扰事件影响的大小,将非法干扰事件分为三个不同等级,进而针对不同等级的非法干扰事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众所周知,严重的非法干扰航空安全的行为会引发重大的航空安全事件,而一般的非法干扰航空安全的行为同样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航班飞行中途返航或备降容易产生严重后果,而由“霸机”等轻微违法行为使得航班延误时间超过两个小时同样能产生类似后果。对严重的非法干扰航空安全的行为,主要通过《刑法》予以规制,而对一般的非法干扰航空安全的行为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制。因此,本文试图从行政法角度来对一般的非法干扰行为进行思考。 本文针对非法干扰航空安全行为及事件的规制,主要提出以下设想:将国际民航组织的管理办法上升为部门规章,以提高其法律效力,同时将重点的章节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完善《航空法》中非法干扰航空安全行为的相关内容,并将非法干扰行为设专章规定;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内容,使处置非法干扰行为有相应明确的法律依据。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李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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