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客运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6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孙续艳 

【关键词】 国际航空 精神损害赔偿 航空法

【摘要】国际航空客运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由于国际航空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规定模糊,对于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争议纷呈。本文在此对国际航空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作尝试性的研究。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航空客运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阐释。阐释了精神损害的含义、特征以及国际航空客运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指出国际航空客运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复杂性导致国际航空法学界及司法界对其持谨慎态度。 第二部分,国际航空公约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分析。从公约的制定背景及条文分析来看,不论是华沙体制或是《蒙特利尔公约》都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旅客遭受的精神损害不能获得赔偿,法律出现权利保护盲区。国际航空运输实践中又存在大量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导致各国法院在判决时很被动。但是,司法实践中一些代表性案例表明各国法院都试图对国际公约进行扩大化解释,承认由身体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不支持纯粹的精神损害,但是纯粹的精神损害获得赔偿是一种趋势。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对国际航空客运中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害尤其是纯粹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势在必行。 第三部分,国际航空客运中精神损害赔偿合理性分析和制度构建。在国际航空客运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合理性:第一,精神损害赔偿是种补偿性救济,与惩罚性赔偿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违背国际公约禁止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第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侵权法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对旅客权益提供充分保护。第三,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是顺应时势发展,保护旅客精神利益的理性选择,也是平衡旅客和承运人利益,完善航空私法制度的有效举措。在此基础上,通过阐述国际航空客运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依据、权利主体、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数额确定及责任限制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建议。 第四部分,我国的航空客运中精神损害赔偿现状及完善。分析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总结出我国航空客运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杜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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