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安全国际条约与中国刑法的衔接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12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李忠林 

【摘要】本文从论述航空器的发展历史及其在现代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航空器安全的脆弱性特点出发,指出航空器安全的重要性,同时结合我国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提出加强航空器安全立法和强化我国刑法与国际条约衔接的必要性。在国际条约方面,对国际法中有关航空器及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国际公约一一《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规定进行了分析,对国际法中关于航空器的范围、航空器的法律地位、航空器的状态及危害航空器安全行为的种类、构成、管辖和制裁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文章指出,三个航空器安全公约不仅为国际社会对航空器安全犯罪的认识和研究提供了法律上的可靠依据,同时,明确航空器的范围状态也有助于确定对航空器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br 文章还对我国刑法,尤其是我国航空器安全刑事立法进程和现状一一主要是我国《刑法》和《民用航空法》中相关规范一一做出了详尽的分析并给予评价,指出了我国刑事立法与航空器安全国际条约在衔接上不一致之处。这主要是:国际条约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律地位、国际条约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问题不明确;我国关于航空器安全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未能衔接:危害航空器安全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特殊,立法中却分解到其他各罪中来调整,而没有单独规定为一罪,在司法上不利于定罪量刑;我国法律对航空器范围的规定不一致,对航空器状态的规定时空局限过大:对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客观性标准缺少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对我国刑法中相关规范的修改完善提出建议:在刑法总则中明确国际公约的法律地位;对航空器安全国际犯罪明确确立普遍管辖权;设立危害航空器安全罪,将分散在其他罪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犯罪单独规定为一罪;厘清危害航空器安全罪中的航空器在民用航空器的范围。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田禾

【读秀链接】读秀链接

3 0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