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6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孙基伟 

【关键词】 航空器 类型划分 责任主体

【摘要】在航空业发达的英美国家司法传统与实践中,航空事故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铁路事故、核工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工业事故责任常常被认为是现代侵权法的新分支,是现代侵权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侵权法的发展与未来,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与实践意义。航空事故责任以航空事故以及其损害赔偿作为基础研究对象,我国学者往往集中于一般侵权法的研究,较少关注航空侵权,因此有关领域的研究比较薄弱,亟待加强。 航空侵权法是在传统侵权法理论基础上,适应航空侵权事故和损害赔偿的客观要求发展起来的,航空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在侵权行为形态、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限制、责任抗辩、责任分担、损害赔偿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专门研究,有利于提高现代侵权法的研究水平,对现代侵权法的理论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航空立法史上,一直存在华沙制度体系和罗马制度体系两个独立的责任制度体系,分别调整航空客、货运合同关系和航空活动对地(水)面第三人的侵权关系。在平息有关承运人责任是否为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论争方面,华沙体制创建了对承运人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均适用同一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从而使得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统一的责任制度得以广泛被国际社会所承认。而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没有象1929年华沙体制和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国际社会广泛而普遍的接受,其主要原因在于,许多国家不同意对地(水)面第三人采限额赔偿的原则。 正因为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侵权责任领域研究薄弱,并且相应的国际公约体制难以形成一个由世界各国接纳的统一标准,因此各国国内法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本文分以下六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章之前的引论部分主要是提纲挈领的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话题,勾勒出本文所想描绘的主要图景。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侵权责任的事故原因与类型划分。在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了航空事故产生的原因,为下文的行文展开做铺垫。其次,对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用类型化的方法进行解析。 在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侵权责任领域,航空器如何对地(水)面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不同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选择和适用。同时,航空器的不同行为方式将会造成不同的事故类型,不同的事故类型又决定了不同的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航空器是怎样造成地(水)面第三人的损害的,对航空实践中常见可能发生的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行为范围进行概括,本文分成五种类型:(1)航空器在进航时致第三人损害情形,包括航空器起飞、降落、地水面滑行等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2)航空器失事坠毁致第三人损害情形,包括航空器相撞失事以及恐怖劫机导致航空器失事等特殊子类型。(3)航空器违反空中交通管制规则超低空飞行或突然低空飞越致第三人损害情形;(4)航空器正常飞越上空造成第三人损害情形,主要是指机场的噪声损害;(5)从航空器上抛洒、坠落的物致损第三人情形。 本文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规则当然是无过错责任,这不但被《罗马公约》以及《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国际条约所认可,也被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所采纳。需注意的是,过错责任也有一定的适用余地。 本文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从主体的角度分析,尽管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更多的是航空器经营人或所有人,但损害事故的过失却可能来自其他主体。在实践中常见的责任主体大致有:(1)航空器经营人(包括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出租人,典型为航空公司);(2)航空设备生产者;(3)航空设备维修者;(4)空中管制人员;(5)保险人或担保人;(6)航空港经营人或所有人;(7)恐怖劫机者。 本文第四章分析了航空器致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 首先,探讨了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金的分配。由于航空侵权责任采限额赔偿,如果依据一般损害赔偿计算所得赔偿在限额之内的,则依一般赔偿范围分配,自不待言。当依一般损害赔偿计算所得赔偿超过限额,因而实际所得赔偿受限时,有限的赔偿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首先,用于实际支出的项目,如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但航空公司对该各项已经另行支付的除外。其次,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在存有被扶养人的情况下,应用于依法定标准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三,应当用于伤者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四,若还有剩余,作为单纯的死亡赔偿金部分,作为死者遗产用于继承。 其次,本文就责任限额制度的合理性和抗辩事由进行了探讨,认为责任限额作为一种不但在逻辑上不存在合理性,且日益不符合立法潮流的制度,我国国内法不应该采纳,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我国国内立法应逐步走向按照完全赔偿规则予以赔偿。 本文第五章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就我国有关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侵权责任立法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和改进意见。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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