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航空器国际利益登记制度的完善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21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赵君鸿 

【关键词】 民用航空器 国际利益 登记制度 开普敦公约 移动设备 优先权

【摘要】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民航大国,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发展,中国提出要走民航强国路线,从一个民用航空器承租大国地位向民用航空器租赁大国转化。地位的转化对中国民用航空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出了新的建设性要求。《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以下简称开普敦公约)和《关于航空器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在《日内瓦公约》的基础上丰富完善了民用航空器国际利益和民用航空器国际利益登记制度,不仅所有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担保权人、出租人等的合同和财产权益都成为可登记和保护的对象,从而确立保障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利益的统一规则体系,为民用航空器的卖方、出租人、投资人等提供了可靠的利益保障。中国已于2009年加入《开普敦公约》及议定书,作为其缔约国应当承担的公约义务。国内现有的民用航空器国际利益登记制度是在中国批准加入《开普敦公约》及议定书之前制定颁布的,且散见于多项法律规定中。中国现有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与《开普敦公约》及议定书存在法律适用层面的冲突,导致法院司法实践面临尴尬。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填补相关法律漏洞,从民用航空器国际利益概念、适用范围、以及优先受偿权体系等方面完善中国现有的民用航空器国际利益登记制度。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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