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魏秀菊
【关键词】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精神损害赔偿 原则 范围 计算标准
【摘要】目前,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关于赔偿精神损害的规定,可以说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国际航空公约对于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一直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国际社会也因此对此问题争议不断,产生了不同的司法实践。人们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精神损害应否、能否获得赔偿,如果允许赔偿,赔偿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计算标准及限额等问题。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对于明确或统一国际航空公约中相关用语的涵义,确定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是否可以获得赔偿以及怎样获得赔偿等问题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作者运用案例分析、规范分析、整体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研究等方法,主要对《华沙公约》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有关承运人责任的条款以及各国实践中处理涉及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计算标准及限额等进行了探讨,以期为中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参考和帮助。本文由五部分构成。 br 第一部分讨论了关于《华沙公约》第17条的分歧。第二部分研究了以美国为主的关于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第三部分介绍并讨论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及其司法实践。第四部分探讨了中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及其对于处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影响,介绍了中国涉及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并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计算标准及限额等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第五部分是结论部分,阐述了本文作者对相关问题的观点和建议。 br 作者认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引起的精神损害包括纯粹的精神损害都应该获得赔偿,且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不管是纯粹精神损害还是伴随身体伤害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先例。关于我国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法律依据、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计算标准、限额等问题,作者提出了如下观点:①法院裁判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主要适用在我国已经生效的国际航空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以及我国国内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②受害者应该依据侵权责任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③适用于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应当包括财产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及衡平原则。④赔偿限额,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参照1999《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此外,还应该允许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旅客与承运人以特别合同约定较高的责任限度。⑤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对由身体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即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和对恐惧、心情低落等纯粹精神损害(即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⑥我国可以考虑把各种类型精神损害划分等级,并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社会统计,在系数化公式基础上参考国外经验制定具体的表格化、比例化的赔偿计算标准。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邓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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