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24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杨承毅 

【关键词】 刑事管辖 ,危害航空安全 ,国际恐怖犯罪 ,国内立法完善

【摘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一大公害,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本文尝试通过介绍惩治最严重的恐怖犯罪——危害民用航空罪的国际条约、国内外立法与实践,从法律适用上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构成及处罚、刑事管辖规则进行粗浅探讨。对危害民用航空罪,从《东京公约》首次规定劫持航空器罪开始,其后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所谓危害民用航空罪,是对三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统称,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以及《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规定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在各国立法中,除了普遍将劫持航空器罪设定为一罪以外,对国际公约所列的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罪的诸多行为方式,大多采取分别规定的做法,设定了多个罪名。在刑事惩治规则方面,危害民用航空罪不像灭种罪、侵略罪、反人道罪等其他国际犯罪由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管辖,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承诺以严厉刑罚惩治这类犯罪,这意味着它必须由各主权国家根据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内管辖,在具体操作中则涉及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司法协助和引渡问题。对此...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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