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运输条件》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6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李志宏 

【关键词】 国际航空 航空运输 运输纠纷 国际经济法

【摘要】从历史角度看,航空运输规则的统一是行业飞速发展的基础;从现实看,与海商法一样,航空法已成为国际经济法中的重要分支,具有自己独特的规则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有关规则的公约》为核心的“华沙体系”。“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也称“国际航协”,英文为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以下简称IATA)制定的《运输条件》(以下简称:IATA运输条件)则对华沙体系构成重要补充,经过各会员航空公司采用后,以航空运输格式合同的形式被广泛应用,成为一种行业惯例。 我国航空法起步较晚,在民商事规则方面大量吸收借鉴了国际上的成熟经验。《民航法》、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将IATA运输条件的部分内容作为强制性规定;航空公司则以IATA运输条件为范本制定并公布各自的《运输条件》。但在实际应用方面,这些航空运输的特殊规则在不同层面被忽视,甚至被否定,造成处理航空运输纠纷时规则比较混乱。有鉴于此,全面介绍并分析IATA运输条件,探讨其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方式,对促进航空法作为部门法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介绍了IATA运输条件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IATA的历史、作用、法律地位; IATA运输条件的制定过程;从航空法、航空运输合同、航空运输惯例三个方面阐述了运输条件的法律地位。 第二部分对IATA运输条件的内容进行了阐述,重点研究其规则的法律含义。重点分析了三个有代表性、也极具争议的航空运输特殊规则:“拒绝或限制载运”、“航班计划与延误/取消”、“行政手续”;分析中以比较的方法探讨了航空运输规则与其它法律规定的区别以及在具体实践中的体现。 第三部分从理论上分析了IATA运输条件的适用方式。作为格式合同条款的适用,重点是“公平性”审查;作为消费合同内容,需要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相协调;在立法、司法、行业监管等方面完善IATA运输条件适用方式。 第四部分论述了IATA运输条件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分别从从航空公司、主管机构、司法三个层面分析了IATA运输条件在我国遇到中的具体问题。探讨了在不同层面如何对IATA运输条件进行深入研究、加强行业监管的有效性、适用统一的航空运输规则处理航空纠纷。这也是本文写作的现实意义所在。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孙南申

【读秀链接】读秀链接

3 0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