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21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张靖 

【关键词】 航空公司 民航业 垄断行为 规制 反垄断法 民航法

【摘要】随着反垄断研究的不断深入,民航业的垄断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确定了研究对象即航空公司的范围,而民航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具有范围经济、规模经济、网络经济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再加上和国家安全有紧密关系,所以一直进行垄断经营从而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我国对民航业的管制是全方位的,包括了市场进入、退出,航线经营权、航班时刻,企业合并、分立以及其他经营行为的管制。然而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制的失灵,对于民航业产业属性的认识也发生了改变,认为在民航市场中可以引入竞争,于是各国纷纷开始放松管制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益。但只要有竞争,必定会出现损害正当竞争的各种垄断行为。本文对航空公司之间发生的价格联盟、联合抵制小型航空公司、划分市场、航空物资独家交易、实行差别待遇、经营者集中等三大类具体的垄断行为逐一进行分析。然后从规制的含义、我国民航业垄断的特殊性、引入竞争后的经济效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和反垄断法自身追求的公平价值等方面论述了反垄断的可行性。我国反垄断法有对某些特殊情况予以豁免,在民航业中,也应对航空联盟做除外规定。从国际民航运输业的发展趋势来看,航空联盟有利于各国民航业的做大做强,尤其是对于民航业尚不发达的我国,更应该持以肯定的态度。法律是保障反垄断规制公正、合理的根本。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民航业相关的法律体系。本文对反垄断法律体系最完备的美国和民航法律体系最全面的欧盟进行梳理,然后对我国的反垄断规制提出意见。在对我国航空公司的垄断进行规制的论述过程中,首先分析了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民航法律体系。我国反垄断法刚刚颁布,许多规定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并适时出台了相关的配套规定,以利于其有效实施。但是在反垄断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缺陷,应当在反垄断的实施细则中加以完善。我国民航法律体系也存在着内容与现实脱节、法规之间出现矛盾等情况,也应及早作出修改。另外,在航空公司的反垄断规制中,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民用航空法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光有立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从执法体系上进行完善,首先就是要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改革,虽然我国现在也大致确定了各种垄断行为相应的执法机构,但是这种多元化的执法格局不利于我国反垄断的实施,再加上我国民航业的行政垄断色彩浓厚,如何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民航业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于整个民航业的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民航业毕竟是个高成本的行业,行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因此政府在调控时不仅要考虑到市场竞争,还要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在保障市场正常竞争的同时,还要兼顾产业政策,寻求航空公司整体竞争水平的提高,在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上能占据一席之地。在反垄断规制过程中还应当发挥民航业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实践证明,行业协会在协调市场、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时有着天然的优势,通过发挥、促进民航协会对竞争的积极作用,能够减轻政府监管的负担,避免行政管制的弊端,还能有效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以往对于民航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业经济学的角度,而从法律或者反垄断法的角度研究的少之又少。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对于航空公司的反垄断的法律规制成为民航业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因此,这个问题,无论是从深度上还是广度都也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运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结合航空运输市场上的大量案例,立足国内、放眼国际,就如何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民航法律体系、反垄断执法机构、民航监管机构,以及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协调等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为航空公司的反垄断提供借鉴。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徐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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