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9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张静 

【关键词】 航空安全犯罪 机场安全 劫持航空器罪 刑事管辖权 解决方式

【摘要】随着国际民航业的高速发展,民航飞机和机场在国际、国内交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劫机、炸机、破坏民航机场等危害航空安全犯罪正在威胁着国际社会的稳定、民航事业的发展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严厉惩治此类犯罪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国际社会商讨对策并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在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中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国际公约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国内立法尚不完善,迫切需要完善立法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惩治。br 国际社会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的四个国际公约,确定了三类危害民用航空全犯罪,即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在内容上《东京公约》提出劫持空器罪的概念,首次确认了此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海牙公约》对劫持航空器罪作了具体化和明确化;《蒙特利尔公约》将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又进一步加强了对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保护。我国在危害航空安全犯罪方面的立法在逐步推进和完善,初步建立起国内航空安全犯罪体系,从1979年《刑法》提出将劫持、破坏飞机等作为严重刑事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到1996年颁布实施《民用航空法》较为全面规定了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具体内容;1997《刑法》对此类犯罪作了明文规定并分散到各个章节中。2009年《民用航空法》对航空犯罪内容的修改,加强了法律之间的衔接。笔者通过对四个国际公约的分析,进一步明确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定义,厘清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等主要犯罪类型及其构成要件,并探讨此类犯罪形成的社会经济因素、政治文化因素和主体因素。同时,针对国际公约提到的管辖权问题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探讨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和引渡实现的有效途径。br 本文还从立法形式、犯罪性质、具体规定等方面比较各国国内法对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立法状况,通过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法之间差异的分析,指出我国危害航空安全法律体系中国际公约地位不明确、具体罪名不匹配、犯罪构成有差异等不足,从而提出确立国际公约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地位、增设危害机场安全罪等罪名,并明确空中劫持罪等相关涉及概念的主张,力求实现我国刑事立法相关条文在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科学运用和有效落实。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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