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的欧盟航空碳税:违法性研究与应对之策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9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常紫星 

【关键词】 欧盟航空碳税 违法性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国际协调与合作

【摘要】2008年11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第2008/101/EC指令,规定从2012年起,所有到、离欧盟机场的国际航班都将被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并实行碳排放限额管理,超出免费配额部分需要由各航空公司自行购买,否则将面临被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惩罚。这一制度遭到了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强烈反对。而其可能对我国航空业造成的负面效应,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航空产业的未来发展态势。究其本源,欧盟航空碳税之所以受到国际社会的诸多反对,在于其征收和管辖的对象超越到欧盟之外,违反了现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文章从多个视角对欧盟航空碳税的违法性进行论证。首先,从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的视角来看,航空碳税在未经各国同意的情况下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强制性减排义务,且未对发展中国家赋予特殊优惠,违反了气候变化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其次,从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规定来看,欧盟管制和征税的范围跨越至欧盟之外在未取得他国同意的基础上实施单方收费,对航空器在第三国领空和公害上空的碳排放行为进行规制,违反了领空主权原则、公海规则原则与避免单方收费原则;再次,从国家管辖规则的视角来看,欧盟航空碳税亦不符合域外管辖体系中的任一管辖依据。在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措施方面,首先应致力于达成全球航空业减排方案的多边协议,以实现航空碳税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其次,在目前的局势下,我国应继续对欧盟施以政治和经济压力,加紧制度谈判,并逐步在国内构建科学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总之,欧盟航空碳税是违反现行国际法规则的气候单边政策,航空业的减排问题必须通过国际协调与合作,在多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规划。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徐冬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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