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航空碳关税法律分析及我国应对措施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6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李泓辉 

【关键词】 航空碳关税 EU,ETS 芝加哥公约 京都议定书

【摘要】2008年11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Directive2008/101/EC正式将航空业减排纳入EU-ETS。该指令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是进出欧盟以及在欧盟内部航线飞行的航空公司(包括外国航空公司)都将被纳入碳排放交易配额制中。此方案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无疑是好事,因为民航业给全球气候变化造成的威胁正逐步增大。但是,由于条件尚未成熟,欧盟单方面的行动势必对各国、各地区民航业及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许多国家和地区认为该指令设计的收费机制不仅不合理,而且违反了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航空碳关税遭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抗议和反对。时至今日,欧盟与其它国家在航空碳关税的征收问题上仍然存在博弈,双方的态度时而强硬时而暧昧。原因在于各国都意欲抢占碳关税市场的制高点,以期提升自身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话语权和定价权。放眼航空业在世界上的地位和未来的发展前景,我国航空业如何在这样一场没有硝烟的大战中独善其身,我国在碳交易市场又要如何占据主动权和领导权,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本文旨在对欧盟征收航空碳关税的成因进行论述,并对其制度设计和交易机制进行法律分析,从而为我国航空业在法律和制度设计方面提出相关应对措施,以期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上谋得先机,占据主动,赢得局面。本文共分为四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讲述的是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法律基础及理论框架,包括科斯定理在碳交易中的运用及排污权交易制度如何发展成碳交易排放权制度,以及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构建的法律基石。第二章是分析了欧盟碳交易排放制度的发展及纳入航空业的法律支撑,并对航空业被纳入碳交易排放制度的合法及合理性进行剖析,从根本上阐述欧盟碳交易排放制度纳入航空业的动机和目的。第三章是阐述了非欧盟国家、国际组织及各航空公司针对欧盟举措的司法应对措施,并对其措施进行综合分析,以期为第四章中国航空业的应对举措提出借鉴。第四章是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先对中国民航业的现状与现实排放状况进行分析,发现中国航空业所存在的优势及不足之处,然后从制度和法律的维度为中国民航业在此次危机中提出解决方案。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袁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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