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则的国际法问题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24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温湘波 

【关键词】 民用航空器 使用武力 国际法律责任 救济

【摘要】确保民用航行器飞行安全,不仅关系到民用航空事业的顺利发展,也关乎客机安全和机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种种原因造成的空难时刻威胁着民航安全。在所有的空难事故中,最为严重的莫过于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虽然国际法明确要求各国都必须保证过境航班的通行自由与安全,但是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民用航空器被击落事件却不胜枚举。保护乘客安全、维护民航秩序,需要明确国家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责任,为受害方寻求最佳救济途径弥补损害。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规定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这一规定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过,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则存在两个例外。一是,基于领空主权使用武力。本文所指因保护领空而使用武力需在非常时刻。同时,需注意的的是,击毁入侵的不会造成实质性威胁的客机是违反国际法的。二是,出于自卫使用武力。《联合国宪章》规定允许国家行使自卫权,自卫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自卫权的行使需满足宪章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必要性与比例性原则。领空保护和自卫权作为使用武力的例外,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不法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如:国家工作人员失职误将民用航空器当作国家航空器使用武力、一国故意击落入侵领空的民用航空器等,违反了国际法中的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等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中的不法行为,使用武力国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追究国家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为实现这一目的,十分有必要探求分析不同的救济方式。寻求救济的途径有多种,主要包括向法院起诉经外交谈判与协商、通过国际仲裁等。实践中,不同救济方式往往被同时采用。其中,最常采用的救济方式是经外交谈判与协商。相对而言,经外交谈判协商耗时长、花费大,但能以较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避免矛盾的升级。而法院判决则更具有拘束力。总之,通过分析比较不同的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求最适合的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李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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