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航空设备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与《开普敦公约》的接轨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6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梅钦 

【关键词】 航空设备融资租赁 开普敦公约 权利义务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增强,相关国家之间的人员流动量、货物运输量高速增长,航空运输业作为跨国运输最重要的交通工具,其需求量与日剧增,因此也拉动了对于航空设备的需求。由于航空设备的价格高昂,大部分航空公司无法通过自有资金来购买整套航空设备,由此航空设备的融资租赁应运而生,它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成为获取航空设备的有效手段。在2001年在南非开普敦通过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合称《开普敦公约》)是有关航空设备融资租赁领域最新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对于推动和完善航空设备领域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重点介绍《开普敦公约》关于航空设备融资租赁领域所做的创新制度,主要涉及交易双方违约时的法律救济,公约的文本结构模式等。《开普敦公约》于2009年6月1日对我国生效。本文拟从《开普敦公约》的具体法律条款为切入点,着重探讨《开普敦公约》在我国国内的执行以及因执行与国内《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差异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章节。本文第一章是对《开普敦公约》的概述。首先介绍了航空设备融资租赁的概念、特点、法律关系、国内航空租赁市场的发展前景等。随后,介绍了《开普敦公约》的形成以及《开普敦公约》与其他公约的关系。本文第二章介绍了《开普敦公约》的条款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差异。首先介绍了公约的具体制度与条款,其次介绍了我国关于航空设备融资租赁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分析指出了公约条款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差异。本文第三章分析了《开普敦公约》在我国的地位。首先,论证公约是否在我国国内生效,这是公约适用的首要条件,紧接着条约在国内生效的情况下,分析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最后得出结论,公约在我国是直接适用的。本文第四章是承接第二章的,在第二章提出公约条款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后,本章重点是提出解决方案。此外,在以第一章论述的事实以及数据支撑的基础上,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应修改国内关于航空设备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以完善债权债务人保护制度,来保证内外同等对待和保护,以增强我国国内航空公司的竞争力。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得出结论:在未来的两三年内,国内航线上将投入运营我国自主研发的国产大飞机,并且大量的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将参与航空设备融资租赁这块“大蛋糕”,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国内立法或者与国际公约接轨来保护国内航空设备融资租赁出租人、航空设备融资租赁承租人、航空设备出卖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司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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