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别休假制度的实施与检讨——以航空业为例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9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杨浩然 

【关键词】 航空业 劳工 劳基法 特别休假 递延休假 未休假工资 年假

【摘要】我国劳动基准法於第38条明文规范我国之特别休假制度,另依施行细则第24条规范特别休假需经劳雇双方「协商排定」进行之,并规范应休未休之处理方式。为进一步解特别休假制度之实施情况,本文乃择以航空事业单位为探讨对象,主要系因航空事业单位我国从业人数最多之服务业之行业,且跨仓储运输及其他类别(如飞航员、空服员等)之二大类别的综合体。再者,因为航空业分别适用我国劳基法三种不同之工时制度,换言之,藉由探讨航空事业单位特别休假之规范及实施情况,已涵盖典型工作类别人员及非典型工作类别人员之特别休假制度,故具有相当之研究实益。 本论文之研究目的,乃藉由蒐集国内航空事业单位有关特别休假制度之规范,并对其进行形式及内容上之探讨与分析。如此,将对航空事业单位所订定之特别休假制度有一初步的了解,并得进一步了解航空事业单位特别休假制度是否因工时制度而具有其特殊性。另外,进一步分析并提出可能的因应措施及改进建议,以为我国劳基法特别休假制度制定之参考。 在研究方法及内容上,本研究主要乃采文献蒐集、分析,并比较实证对象特别休假制度之内容,以进行归纳及分析。质言之,本研究先行从行政机关、学说及司法实务对於特别休假制度之法律性质及相关争议进行整理,从中归纳出各界对於特别休假之相关见解与实务运用之态度。再藉由此相关见解,比较所蒐集到国内航空事业单位之特别休假规则。接着,则依前述归纳分析之相关论点设计有关特别休假之问卷,并以航空事业单位之从业人员为发放对象,以为实证分析之佐证结果。 经本文研究发现,航空事业单位均依劳基法明订特别休假制度,然经实证研究之结果则发现,协商排定制度之适用,则因航空事业单位工作类别、适用之工时制度及公司之人力运用政策等因素,而有其适用程度之差异。特别是空勤轮班人员之轮班工作,因为需符合不同法规之特性,使得特别休假在协商制度之适用上最为困难。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现行法应休未休特别休假之递延制度,然已有航空事业单位予以明确规范并实施,亦较能符合特别休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中原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吴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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