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登记对抗规则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21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郝清平 

【关键词】 登记对抗 交付效力 登记效力 善意第三人

【摘要】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且交付具有公示的效力。但是,一些特殊动产,比如船舶、航空器还有机动车,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它们的物权变动却采用特殊的规则。这也就是我国《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就产生了关于这一类特殊的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制度。这就产生了问题:此时,交付是否还是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的性质和效力在此又该如何认定呢?另外,第24条“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又该如何确定?对《物权法》的这一特殊的规定的含义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更深刻的理解这一类特殊的动产的物权变动方法,并对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主要从分析《物权法》第24条相关问题的角度将文章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制度概述。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介绍登记对抗制度的渊源及本质;第二,梳理登记对抗制度确立的历史。第二章,从比较法角度看他国的登记对抗制度。主要介绍了采登记对抗制度的代表国家,即法国和日本的登记对抗制度。第三章,我国的登记对抗制度解释。本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我国登记对抗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与物权变动模式和整个民法体系的内在矛盾;交付、登记的性质和效力不明确。第二,我国规定《物权法》第24条的原因。第三,对我国《物权法》第24条的解释。包括两个方面:借鉴日本的信赖保护说作为理论支撑;采交付主义作为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第四,完善我国的登记制度。第四章,善意第三人范围的确定。包括两部分:第一,“第三人”范围界定。第二,“善意第三人”范围的具体讨论。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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