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9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尹青 

【关键词】 东京公约 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 机长治安权与空警执法权 机长治安权与旅客权利

【摘要】“9.11”事件后,航空安全一直在触动各国的敏感神经。作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航空安保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航空活动中机长对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负有直接的也是最终的责任,因此,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都授予了机长在飞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近年来,全球不循规旅客问题日益突出,而1963年《东京公约》相关规定已经无法涵盖现代社会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加上公约本身在制定的当时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对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重新审视是极具现实意义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章节,综合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和文献分析方法,在阐明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性质的基础上介绍了其法律渊源和内容,并针对其与空警、机组人员和旅客之间权力(权利)的关系作了分析,以达到缓解冲突、协调发展的目的。纵观全文,在对国际立法最新趋势和各国法律作了相关分析后,探寻出中国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发展之路。第一章详细论述了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基本理论,包括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性质、法律渊源和内容。首先,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对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性质进行探讨,支持机长的法律地位是私人行政主体这一理论,并根据立法实践得出其权力性质是一种公权力。其次,本文介绍了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中囊括了对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最早和最新的规定以及司法判例的发展,国内法渊源中着重介绍了美国和中国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最后,本文结合1963年《东京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具体分析了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内容,明确了其适用的时空和对象范围以及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内涵。第二章在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是公权力性质的基础上,探讨了其与空警、机组人员和旅客之间权力(权利)的关系。本文主要的分析方法是从界定两两之间性质为出发点,再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得出结论,为解决实践中两者相冲突的问题做出铺垫。第三章则立足于涉及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最新国际立法和各国的现有的法律框架,针对前文提出的中国民用航空器机长治安权的种种立法和执法问题,提供实质性的建议。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冯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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