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航空碳关税的合法性分析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9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曾带玲 

【关键词】 航空碳关税 边境调节规则 合法性

【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愈加明显,国际社会也更加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尤其是近年来航空业迅猛发展,航空碳排放对大气变化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航空减排问题也因此被提上日程。多年来,国际民航组织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控制航空排放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是航空碳减排的进度仍然缓慢。因而,欧盟借机单方将航空减排纳入其排放权交易体系,制定航空碳关税。欧盟航空碳关税的实质是建立在其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基础上的边境调节措施。无论是从边境调节规则、国民待遇原则等相关规定,还是从《芝加哥公约》的机会均等及相关规定、《京都议定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都不能认定欧盟航空碳关税不具有合法性。但是欧盟航空碳关税的具体设置还是存在缺陷,未能很好设置配额的分配方式,没有充分考虑正处于发展阶段的航空公司发展权问题以及发达国家航空历史排放责任的承担,其单方行为也遭到许多国家的强烈反对。因此,欧盟应积极开展与他国的谈判,协商航空碳关税的具体实施问题。同时,鉴于气候变化所导致的不利影响的全球性以及航空碳排放的特殊性,应积极从全球角度、以国际民航组织为平台寻求全球性的航空碳减排的方案,建立国际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此外,绿色航空是未来航空业的发展趋势,我国作为航空大国,应当致力于航空减排。我国可以通过建立国内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推动中欧双边谈判并加快开征航空碳关税的步伐、研制和使用生物燃料、建立航空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等措施来立对欧盟航空碳关税,实现航空减排目标。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李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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