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运输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27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严骐安 

【关键词】 航空旅客运输 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 纯粹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韩亚航空坠毁,家属悲痛万分;马航客机失踪,亲友焦急等待;皮亚军急于接肢,因拒载而永留遗憾;家人般的宠物托运中被打杀,托运旅客承受巨大痛苦……还有其他诸如飞机上被热水烫伤、行李毁坏、航班延误等或身体、或财产、或精神上的损伤,都可能导致恐慌、焦躁、悲伤、遗憾、羞耻等精神上的痛苦。这些精神上的损害能否得到赔偿?欲得出上述问题的答案,需要从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在航空旅客运输中的适用着手,然后分类讨论伴有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伴有财产损失的精神损害以及单独的精神损害。通过运用法解释学,分析现有的国际公约、我国航空法以及民法的有关内容;比较和分析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采用案例分析法,结合司法实践;同时参考人权保护事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参考医学诊断技术的进步等诸多因素,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总体上看,精神损害赔偿能够适用航空旅客运输。伴有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分情况区别对待,身体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能够得到赔偿,精神损害导致的身体损害以及与身体损害没有因果关联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赔偿。伴有财产损失的精神损害,只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他财产损失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单独的精神损害赔偿,如纯粹的精神损害、航班延误的精神损害普遍不予认可。但是,有部分法院承认能够被医学证明的或者表现为身体损害的纯粹精神损害。承运人的不当行为,如无正当原因的拒载、对旅客的歧视性待遇等,一定条件下,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当下航空旅客运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尚待解决。如空难死亡赔偿金的内容不定、行李损失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不一、托运宠物死亡的精神损害难以救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明。我国航空旅客运输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余地,还有很重的完善任务。查疑才能补缺,意识到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缺漏和矛盾,结合国际公约、国内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借鉴国外的一些的思路和实践,然后不断完善、更新现有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或是出台新法、新公约,对相关问题予以规制,并统一司法实践。这是最好的时代,人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是最坏的时代,航空承运人利用优势地位侵犯旅客正当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信仰的时代,人民内心对法律的自觉拥护和真诚信仰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这是怀疑的时代,当旅客的精神权益无从保障时,我们不得不对法律的缺漏产生疑问;这是光明的时代,随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航空旅客权益将获得更为完善的保护;这是黑暗的时代,度过了2014这个世界航空史上最黑暗的一年,航空安全和旅客权益保护的“黑洞”都亟待填补。

【学位名称】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袁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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