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日期:2016.12.22 点击数:9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张望平 

【关键词】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争议解决 国际私法 华沙体系 《蒙特利尔公约》 《中国民用航空法》

【摘要】自从二十世纪初开始,人类对天空的征服和利用逐渐频繁起来,而1914年世界上第一个商业航空运输的诞生,更是催生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制度。一战结束后,以1929年《华沙公约》为标志的国际航空法律制度统一化的进程正式拉开帷幕。《华沙公约》所设计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度是以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和推定过失的归责原则为核心的,这样的规则明显是以保护承运人为立法导向,体现出国际航空运输刚刚兴起时期的特点。虽然《华沙公约》被认为是国际私法领域最为成功的国际条约之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其有关旅客运输的责任制度凸显出不合时宜的特性,为了维护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初衷,相关组织通过制订新的国际条约来补充和修改《华沙公约》,最终与《华沙公约》一起构成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体系,被称为“华沙体系”。华沙体系由一系列法律文件组成,各个文件的缔约国并不相同,这就导致了体系内部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给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鉴于此,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通过各种方式避开或突破华沙体系,这就产生了更加多元化的有关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法律制度,法律冲突如恒河沙数。到了二十世纪末,国际民航组织开展了对华沙体系进行现代化和统一化的活动,并最终成功出台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新公约继承了华沙体系有关国际旅客运输责任的法律框架,在核心问题上创设了新的责任规则,符合时代的要求。《蒙特利尔公约》的目的是最终取代华沙体系,但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由于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的构成并不一致,目前是两个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体制并行的局面。这样一来,法律冲突还要多于《蒙特利尔公约》出台前。如何梳理和分析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的国际私法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的解决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而两个公约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带有强制性,缔约国的公民和法院均须遵守。《华沙公约》所确立的四种管辖规则构建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的管辖权制度并运行至今。由这四种管辖规则所引发的争议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数量颇多,增加了解决争议的难度。《蒙特利尔公约》全盘继承了《华沙公约》所设立的四种管辖规则,同时又增设了第五管辖权。第五管辖权的确立完全是站在保护旅客权益的角度之上,其作用是方便索赔方提起诉讼并快速、便捷的解决争议。无论是《华沙公约》还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管辖权规则都在实践中引发了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存废之争,这一制度的运用还有待进一步思考。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均未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引起了其究竟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的争论,这一争论久拖不决。同时,诉因也成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案件的一个焦点。基于此,如何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完成识别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中的很多关键术语也亟待识别,这关系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度能否有效统一的问题。从实践角度看,此方面的识别活动存在很大的差异。由于航空运输活动天然的国际性,一个旅客运输纠纷往往会在事实因素上涉及到多个国家,这也是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力争统一相关规则的动因。但是,无论是华沙体系还是《蒙特利尔公约》都没有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所有问题都制定成统一立法,相关国内法同样可以处理部分纠纷。如何处理华沙体系、《蒙特利尔公约》和相关国内法之间的法律冲突,选择最为科学最为适当的准据法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产品责任诉讼来突破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的约束已经成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晚近发展的一个普遍现象,这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样值得深思。我国《民用航空法》自颁布至今已有二十年,在这期间,我国的航空运输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令人遗憾的是,《民用航空法》却迟迟未能修订,很多规则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特别是我国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已经十年,但现行的《民用航空法》的大量旅客运输规则仍然带有华沙体系的烙印。修订《民用航空法》已经刻不容缓,科学立法的方针绝不是一句空话。我国有关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规则应当紧跟时代,彰显出航空大国的风范。

【学位名称】博士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授予年度】2016

【导师姓名】王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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